标 题: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 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审批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所属领域: |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
文件状态: | 施行日期: | 2022-10-09 | |
废止日期: |
520000-2022-11-017
黔人社通〔2022〕129号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
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特制定《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2日
(联系人: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851-85837311)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
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由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设立可分为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条件具备的也可直接设立。
1.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省职业培训学校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负责全省职业培训学校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及监督检查,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适时发布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负责下列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1)中央驻黔单位、省直单位主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2)消防等特殊职业(工种)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2.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3.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4.各市(州)级、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应逐级抄送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二)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标准
1.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学校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2.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市(州)××县(区)××职业培训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学校冠以“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名称。
3.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如:“××市(州)××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市(州)××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办学许可证上备注“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
4.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及时变更,未按规定命名的职业培训学校,在年审时不予通过。
二、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各级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省级、市(州)级、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和职业教育发展规范,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材料: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学校材料: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
2.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协议:合作办学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3)举办者材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贵州省“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与承诺: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示告知承诺书(附件1或附件2),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行政许可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等。社会组织办学由举办单位的法人签订告知承诺书,不得委托代签(章)。个人办学由举办者个人签订告知承诺书,不得委托代签(章)。
3.审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将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同意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告知举办者在5个工作日内在何地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审批: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严格实施核查: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办学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对举办者承诺的事项开展实地核验。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设立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可以继续开展办学活动。在核验中发现举办者承诺与实际不符的,应当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应当将核验中发现的举办者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举办者信用档案。
3.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省级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管理,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及年审工作;市(州)级、县(区)级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按“属级”原则实施日常管理,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及年审工作,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原则,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规范开展办学活动: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登记“办学内容”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办学活动。
三、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申请筹设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省级、市(州)级、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申请材料清单
(三)办理程序
(四)筹设后正式设立申请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四、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一)审批层级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开展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贵州省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书》(附件4)。
2.合作协议:合作办学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拟开展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3.举办者材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举报者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受理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所在地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及年审工作,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原则,及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相关工作。
3.规范开展办学活动: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办学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推行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事项纳入同级政务窗口办理,以“自然人+法人、咨询+投诉”的“2+2”形式设置一窗通办窗口,规范服务管理,实现审批事项“咨询、辅导、审批、评价”的闭环管理。
(二)加强对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学校及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发〔2011〕30号)中有关民办职业学校审批职责及审批程序不再执行。各地各级现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审批办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贵州省“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3.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
4.贵州省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书
附件1
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
告
知
承
诺
书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
(审批机关)〔 年〕第 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
(一)告知方
1.单位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法人代表:
4.地址:
5.联系人:
6.联系方式:
(二)承诺方
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
2.拟举办学校地址:
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
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
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
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
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
(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办理事项依据:《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2.5平方米/人标准。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
5.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聘用教师应满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技工院校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1〕53号)相关要求。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告知事项承诺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相关材料,承诺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向审批机关提交单位法人或个人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承诺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已经符合告知的所有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行政机关不再要求承诺人提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承诺的核查
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允许承诺人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审批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承诺人承诺事项,重点核查办学场地、师资人员、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实地核实发现承诺人所作承诺与实际不符的,承诺人应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撤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2.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3.承诺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4.将承诺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相关失信惩戒。
四、承诺方应承诺事项
(一)本人已经知晓本《告知承诺书》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在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人准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符合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现申请成立。
(以上承诺须由承诺人本人誊抄)
承 诺 人: 告 知 人:(经办人)
(社会组织举办须盖公章) 审批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贵州省“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
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
告
知
承
诺
书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
(审批机关)〔 年〕第 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
(一)告知方
1.单位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法人代表:
4.地址:
5.联系人:
6.联系方式:
(二)承诺方
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
2.拟举办学校地址:
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
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
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
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
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
(一)办理事项:新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办理事项依据:设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规定的条件。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6.《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7.各级各主管部门对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相关要求。
(四)贵州省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1.申请筹备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出申请,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具有同时培训不少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一般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2.5平方米/人标准。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专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4.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实验设施和设备,有相应的实训工位,主要设备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不少于5000册的图书资料和必要的阅览场所,并配备电子阅览设备。
5.配备专职校长,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热爱祖国、品行良好,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6.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每个教学班按专业应当分别配备专业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适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但是,聘任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7.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8.具备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9.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学校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告知事项承诺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相关材料,承诺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方式
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向审批机关提交单位法人或个人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效力
承诺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已经符合告知的所有条件和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行政机关不再要求承诺人提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承诺的核查
审批机关应在作出允许承诺人成立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行政审批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承诺人承诺事项,重点核查办学场地、师资人员、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实地核实发现承诺人所作承诺与实际不符的,承诺人应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九)不实承诺的责任
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贵州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审批机关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撤销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2.三年内不得再申请;
3.承诺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向社会公布;
4.将承诺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相关失信惩戒。
四、承诺方应承诺事项
(一)本人已经知晓本《告知承诺书》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人在本《告知承诺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人准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符合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现申请成立。
(以上承诺须由承诺人本人誊抄)
承 诺 人: 告 知 人:(经办人)
(社会组织举办须盖公章) 审批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
(格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一)拟办学校名称:贵州省***市(州)***县(区)***职业培训学校
(二)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三)拟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四)拟聘任校长: 身份证号码:
(五)举办者:
(六)行业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填)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贵州省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
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书
(格式)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一)拟设立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名称:贵州省***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二)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三)拟定法定代表人:(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
(四)合作办学者:
1.中方/内地/大陆培训机构全称:
2.外方/港澳/台湾培训机构全称:
(五)行业主管部门:(必填项)
(六)合作期限: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四、三、二、一填写。
七、招生对象: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项目成立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构架,职权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项目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主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印发
(共印15份,其中电子公文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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