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所属领域: | 人力资源 |
发文字号: | 黔人社通〔2020〕55号 | 成文日期: | 2020-04-17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0-04-17 |
废止日期: |
QFGD-2020-14007
黔人社通〔2020〕55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 贵州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 报评审条件(试行)
2020年4月17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印发
共印200份
贵州省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等文件精神,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人才,促进贵州省技工院校后发赶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含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教师。全省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条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两类。
(一)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分别对应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级、高级、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本职岗位的各项工作任务。
4.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和教学教研能力,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5.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一定职业(工种)技能操作水平,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
6.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7.生产实习指导课教师每年须不得少于1个月在企业或实训基地实习;文化、理论课教师每年不得少于半个月的企业考察、调研或学习。
第六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1.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2.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 助理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助理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3.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高职以上学历,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理和方法,了解任教专业的基本情况,具有所担任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担任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课程设计合理,教学效果较好。
2.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具有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方面的组织能力。
3.能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编写1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教案,并提交见习一年期间的教案。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初级及以上技能水平(文化基础及德育课教师不做本条要求)。
5.专任教师年均教学量不低于300课时,兼职教师(含行政岗位人员)年均教学量不低于120课时。
四、 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高职以上学历,取得助理讲师任职资格,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育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
2.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
3.能独立承担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水平,能够承担企事业单位职工或技工院校学生初级工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文化基础及德育课教师不做本条要求)。
5.专任教师年均教学量不低于400课时,兼职教师(含行政岗位人员)年均教学量不低于240课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不少于80课时。
(二)业绩成果
任助理讲师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职业培训等工作,获校级以上表彰(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以上。
2.在科技成果推广、技术革新、社会实践、教书育人以及其他科技工作中做出贡献,并为本校或相关企业年均创纯利3万元以上;或完成校级以上项目(课题)研究1项;或参与完成的教研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表彰奖项1项。
3.申请并被受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授权专利2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4.在职业(技工)院校产教融合或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中,业绩成果突出并获校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
5.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或参与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表彰1次以上。
6.院校内技能或教师教学能力比赛获一等奖。
7.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教师职业能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省赛三等奖以上。
8.获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
9.所指导学生获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
10.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助理讲师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职业院校教材、教参、实习指导书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独立编写经学校审定在校内使用过的校本教材、补充教材或选修教材。
2.独立撰写的专业论文及教学研究论文在省(部)级、市(厅)级学术会议上分别获三等奖、二等奖以上。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
4.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内部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等内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助理讲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讲师任职资格,除具备(一)(二)(三)条件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1次以上。
2.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国赛三等奖或省赛二等奖以上;或教育部举办的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国赛三等奖或省赛二等奖以上。
3.本人或指导学生获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
4.担任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5.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五、 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专业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2.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每学年承担本院校或外院校或社会企业员工“传、帮、带”2人以上。
3.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4.能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能进行规范的教学设计。
5.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技能操作水平,能够承担企业职工或技工院校学生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文化基础及德育课教师不做本条要求)。
6.专任教师年均教学量不低于400课时,兼职教师(含行政岗位人员)年均教学量不低于240课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不少于80课时。
(二)业绩成果
任讲师以来,业绩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长期坚持在教学工作第一线,教育教学成绩优良,任现职期内被评为市(厅)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或县(区)级或院校表彰2次。
2.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排名前3);或在省(部)级、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比中分别获二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或在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评审中分别获三等奖、二等奖(排名前5);或在市(厅)级、省级行业协会教学成果评审中一等奖(排名前3)。
4.在技术革新、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教书育人及其他科技工作和生产及生产性实习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并为本校或相关企业年均创纯利6万元以上。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6.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
7.承担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教改任务1项;或省级以上示范课、学术讲座、专题报告1次。
8.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在成果申报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或参与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中,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
9.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师职业能力、教育教学能力大赛国赛三等奖或省赛二等奖以上。
10.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
11.所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
12.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讲师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1部;或主编(含副主编)公开出版本学科职业院校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副主编6万字)以上;或参加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投入使用的教材,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或撰写的2篇专业论文及教学研究论文在省(部)级、市(厅)级学术会议上分别获二等奖、一等奖。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讲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任职资格,除具备(一)(二)(三)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获省(部)级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首席技师称号;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2.本人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选手)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
3.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4.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师职业能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国赛二等奖或省赛一等奖以上。
5.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
6.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7.在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市厅级以上表彰。
六、 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讲师职务5年以上。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每学年承担本院校或外院校教师或社会企业员工“传、帮、带”4人以上,担任骨干教师或专业教学带头人3学年以上。
2.系统掌握申报专业(工种)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3.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操作水平,能够承担企业职工或技工院校学生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文化基础及德育课教师不做本条要求)。
4.专任教师年均教学量不低于360课时,兼职教师(含行政岗位人员)年均教学量不低于240课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不少于80课时。
(二)业绩成果
任高级讲师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2.获省(部)级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首席技师称号,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负责人)。
3.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或承担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教改任务1项;或省级以上示范课、学术讲座、专题报告2次以上;或参与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5.参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分别获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一等奖。
6.参与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或参与编写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大纲,或参与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标准、配套题库或课程资源库,或参与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并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7.在技术革新、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和生产及生产性实习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为本单位或相关企业年均创纯利10万元以上。
8.本人入选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选手)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
9.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师职业能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国赛二等奖或省赛一等奖以上。
10.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
11.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12.主持本院校或外院校一体化课程改革或两门及以上课程标准开发或其他重大关键科研教研任务,取得良好业绩。
13.长期担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专业发展在省内达到一流水平,本专业在校生达到450人以上;或开创性领办新专业并获成功。
1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或获得省管专家称号等;或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高级讲师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出版1部或参编出版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2.主持编写教育教学研究文集2部以上,并公开出版;或主编(含副主编)公开出版本学科职业院校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副主编8万字)以上。
3.撰写3篇专业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获二等奖以上,其中1篇获一等奖。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5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讲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除具备(一)(二)(三)条件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或获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或中华技能大奖。
2.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本人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
5.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师职业能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
6.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或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7.在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满2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并获省部级表彰。
七、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2.具备大学(含高职高专院校)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学历,见习期满1年。
第十六条 评审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具有相关职业(工种)中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提交见习或任职期间所授专业(工种)生产实习1年指导教案。
5.专任教师年均教学量不低于200课时,兼职教师(含行政岗位人员)年均教学量不低于120课时。
八、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申报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1年。
3.具备大学(含高职高专院校)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
第十八条 评审条件
1.掌握教育学生的原理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职业(工种)部分实习教学。
3.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了解本职业(工种)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4.专任教师年均教学量不低于300课时,兼职教师(含行政岗位人员)年均教学量不低于120课时。
5.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1年及以上,并提交参加工作以来的教案。
九、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九条 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以上。
3.具备大学(含高职高专院校)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4年以上。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
第二十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教学方法,能将弘扬工匠精神贯彻教学全过程。
2.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3.能胜任申报专业(工种)生产实习课和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能编写有关本专业(工种)生产实习课教案或作业指导书,能指导学生备战各类职业技能大赛和下一层级实习指导教师有关本工种(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操作水平,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和技术流程,能结合技能比武、技能竞赛等指导学生提高操作技能水平。
5.专任教师年均教学量不低于400课时,兼职教师(含行政岗位人员)年均教学量不低于240课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不少于80课时。
6.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或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的初级工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业绩成果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二:
1.积极参与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校级以上表彰(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 次以上。
2.参与研发的技术(产品)实现转化和产业化,单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6万元或多个技术成果转让或技术服务项目交易额累计达到20万元的,每个项目或每20万元可作为一项业绩。
3.参与研发的仪器、设备或装置等,通过成果鉴定并应用,成效明显;或参与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成效较好。
4.申请并获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专利2件以上;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专利奖1项。
5.在职业(技工)院校产教融合试点或现代学徒制试点项目中业绩成果突出,并获校级以上表彰1次。
6.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或参与校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并获表彰。
7.获院校内技能比赛或教师教学能力比赛一等奖。
8.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师职业能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省赛三等奖以上。
9.获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
10.所指导学生获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
11.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荣誉表彰1次以上。
(三)学术成果
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职业院校教材、教参、实习指导书等,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独立编写经学校审定在校内使用过的校本教材、补充教材或选修教材。
2.独立撰写的专业论文及教学研究论文在省(部)级、市(厅)级学术会议上分别获三等奖、二等奖以上。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0.5万字。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1篇;或在内部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等内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二级实习指导教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除具备(一)(二)(三)条件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厅)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1次以上。
2.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办的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国赛或教育部举办的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三等奖或省赛二等奖以上。
3.本人或指导学生获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
4.担任市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5.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十、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5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和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
2.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承担过预备技师以上毕业生课题指导工作,教书育人成绩比较突出。
3.技能人才培养经验丰富,起到专业带头人作用。能担任2门以上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和技术革新能力。每学年承担本院校或外院校或社会企业员工“传、帮、带”2人以上。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能够承担企业职工或技工院校学生中级工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5.专任教师年均教学量不低于400课时,兼职教师(含行政岗位人员)年均教学量不低于240课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不少于80课时。
(二)业绩成果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长期坚持在教学工作第一线,教育教学成绩优良,获市(厅)级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或县(区)级或院校表彰2次。
2.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
3.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排名前3);或在省(部)级、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比中分别获二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或在国家级教学成果评审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在省(部)级、市(厅)级教学成果评审中分别获二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或在省级行业协会教学成果评审中获一等奖(排名第1)。
4.在技术革新、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教书育人及其他科技工作和生产及生产性实习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并为本校或相关企业年均创纯利6万元以上。
5.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或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或获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6.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
7.承担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教改任务1项;或省级以上示范课、学术讲座、专题报告1次。
8.参与校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在成果申报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或参与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中,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
9.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师职业能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国赛三等奖或省赛二等奖以上。
10.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
11.所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级创新创业大二等奖以上;
12.主持院校内外一体化课程改革或一门课程标准开发或教科研项目,取得良好业绩。
13.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荣誉表彰。
(三)学术成果
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1部以上;或主编(含副主编)公开出版本学科职业院校教材,本人撰写4万字(副主编6万字)以上;或参加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写并投入使用的教材,本人撰写7万字以上。
2.撰写的2篇专业论文及教学研究论文在省(部)级、市(厅)级学术会议上分别获二等奖、一等奖。
3.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2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除具备(一)(二)(三)条件以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首席技师称号,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2.本人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获国家级技能大赛决赛二等奖以上;或本人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选手)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
3.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4.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5.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6.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师职业能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国赛二等奖以上或省赛一等奖。
7. 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
8.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9.在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市厅级以上表彰。
十一、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 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以上,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每学年承担本院校或外院校教师或社会企业员工“传、帮、带”4人以上,担任骨干教师或专业教学带头人3学年以上。
2.系统掌握申报专业(工种)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研究水平,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前沿发展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
3.指导过实验、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指导工作,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操作水平,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或技工院校在校学生的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5.专任教师年均教学量不低于360课时,兼职教师(含行政岗位人员)年均教学量不低于240课时;校级领导年均授课不少于80课时。
(二)业绩成果
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三:
1.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以上,或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2.获省(部)技术能手、青年岗位能手、首席技师称号,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负责人)。
3.主持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或承担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研教改任务1项;或省级以上示范课、学术讲座、专题报告2次以上;或参与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中,获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5.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分别获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一等奖1项。
6.参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省(部)级一等奖。
7.参与编写或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或参与编写2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大纲,或参与开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标准、配套题库或课程资源库,或参与制(修)订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程,并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采用。
8.在技术革新、科技成果推广、社会实践及其他科技工作和生产及生产性实习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并为本单位或相关企业年均创纯利10万元以上。
9.本人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选手)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
10.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师职业能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国赛二等奖或省赛一等奖。
11.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
12.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省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13.主持本院校或外院校一体化课程改革或两门以上课程标准开发或其他重大关键科研教研任务,取得良好业绩。
14.长期担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专业发展达到省内一流水平,本专业在校生达到450人以上;或开创性领办新专业并获成功。
15.主持院校或与企业深度合作产品研究开发或把专利成果转化为产品,取得良好人才培养、经济和社会效益。
16.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或获省管专家等称号。
(三)学术成果
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来,学术成果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编出版1部或参编出版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
2.主持编写教育教学研究文集2部以上,并公开出版。或撰写3篇专业论文或教学研究论文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获二等奖以上,其中1篇获一等奖。
3.主编(含副主编)公开出版本学科职业院校教材,本人撰写6万字(副主编8万字)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学术论文5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任高级实习指导教师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除具备(一)(二)(三)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全国技术能手、全国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或中华技能大奖。
2.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3.本人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选手)获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及以上名次。
4.获国家级表彰的劳动模范、教学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1次以上。
5.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6.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教师职业能力、教师教学大赛一等奖。
7.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
8.指导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
9.在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满2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表彰。
十二、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证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相关专业学历(学位)、毕业证书。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论文”“著作”及“教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论文”是指以公开发表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等期刊上的文章,凡在增刊、特刊上发表的文章,均不属论文范围;论文汇编、培训教材或习题集等,均不属论文范围。
2.“著作”“教材”,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3.著作、教材3万字可折抵1篇论文,但折抵的论文不能超过1篇。
第二十七条 本条件中“专任教师”指具有教师(上岗)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兼职教师”指具有教师(上岗)资格,以部分时间担任学校教学工作的人员(包含担任班主任或学管工作人员、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聘请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院长),正、副书记。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主持”,指对课题或项目全面负责,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和解决有关难点问题,负责协调整个项目的工作的人员。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条件中“主要完成人”,指在完成技术项目(技术工作任务)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从事辅助性工作任务的人员,不能视为主要完成人。所有课题(项目)均应完成并正式结题。
第三十条 本条件中所要求的学术和业绩成果,均为申报者所从事的学科专业和工作范围。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奖项。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中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三十二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技工院校技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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