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备案 事项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所属领域: | 司法 |
发文字号: | 黔人社通〔2023〕79号 | 成文日期: | 2023-07-31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7-31 |
废止日期: |
黔人社通〔2023〕79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备案事项裁量权基准》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备案事项裁量权基准
2023年7月31日
(联系部门: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851-85837255)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备案事项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设定和实施依据 | 实施机关 | 裁量基准 | 具体承办部门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14条 | 技工学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技师学院:省人民政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审批权限 (一)技工学校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技师学院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 二、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举办者向拟申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筹设申请。 (二)县级初审。 (三)市级复审。 (四)省级审批。其中技师学院报请省政府批复同意。 三、申请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851-85837310 |
2 |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办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16、17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87条。 | 技工学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技师学院:省人民政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审批权限 (一)技工学校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二)技师学院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审批,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承办。 二、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举办者向拟申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办学申请。 (二)县级初审。 (三)市级复审。 (四)省级审批。技师学院报请省政府批复同意。 三、申请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办学理念、举办者概况、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等)、完成的主要工作(基础工程建设、教学设施设备建设、人员配备情况、管理制度建设、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发展规划等。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包括办学场所(含校园消防、建筑安全、环保报告等相应证明材料)、办学资产、专业设置、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含学校领导班子、教师、财会人员)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图书资料、三个以上校企合作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上述(3)(4)(5)项规定的材料。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人。 |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851-85837310 | |
3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3、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14、15、16条。 |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审批权限 (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下列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1.中央驻黔单位、省直单位主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2.消防等特殊职业(工种)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3.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筹设、审批。 4.其他确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培训机构的筹设、审批。 5.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二、提交申请 按照申请职业培训学校的层次、性质、名称,属级向有审批权限的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清单 1.《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举办者概况、办学形式、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层次、招生对象、现有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等资质证明材料;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征信报告等资质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户籍等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及相关出资证明材料。 3.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其内容包括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等,并明确法定代表人。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其中,办学开办资金和校舍面积不低于基本条件规定的标准。 5.办学场地材料。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场地需提交出租方房地产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协议(注明校舍面积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符合安全、环保、消防、住建、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审批流程 1.申请:举办者按属级原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颁发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五、筹设后正式设立申请 经批准筹设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式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1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851-85837310 |
4 | 行政许可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5、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17、18条。 |
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权限 (一)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下列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1.中央驻黔单位、省直单位主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2.消防等特殊职业(工种)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3.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筹设、审批; 4.其他确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培训机构的筹设、审批; 5.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二)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告知与承诺: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示告知承诺书,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行政许可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等。社会组织办学由举办单位的法人签订告知承诺书,不得委托代签(章)。个人办学由举办者个人签订告知承诺书,不得委托代签(章)。 (三)审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将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同意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告知举办者在5个工作日内在何地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职业培训学校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材料: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学校材料: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二)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协议:合作办学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3.举办者材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贵州省“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三个月。 |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851-85837310 |
5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2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5、7、9、11、16、29条。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审批机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受理后,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清单 1.《贵州省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书》。 2.合作协议:合作办学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拟开展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3.举办者材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准予设立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
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0851-85837310 | |
6 | 行政许可 |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资格审核和注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1项;《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第2条。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审批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具备基本条件 1.引进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和流通性,其职业种类和标准应符合我国职业资格证书体系发展的需要。开展引进工作的中外合作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和可靠的资信,其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2.境外机构及其驻华办事机构拟在中国境内开展国外职业资格认证或职业技能考试和发证活动的,必须与中国的职业资格证书机构、行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其它相应中国法人机构合作,且同一时期内中方合作机构原则上应为一家。 3.申请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明确的考试项目和考试章程、承办考试的必要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机构资信证明类材料 (1)外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机构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所属国开展认证的政府批准(如有)、银行资信证明; (2)中方机构合法性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章程、机构介绍。 2.所申请职业及证书的专业技术类文件 (1)申请职业的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 (2)证书等级规定及各等级证书样本。 3.中外合作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其发证机构资格审核注册表》 5.考试组织实施类文件 (1)考试章程; (2)考务管理规则; (3)考点设置标准。 四、办理流程 1.初审: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受理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自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3.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4.决定。申请符合法定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5.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批准文件。不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书面理由。 五、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 |
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0851-868228391 |
7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18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48、49条;《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1条。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审批权限。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权限统一下放到各市<州>实施) 二、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资金; (三)有三名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有3名以上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通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四、审批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制作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
省人才服务局 联系电话:0851-86852178 |
8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7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7条。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审批层级 设区(县)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且在本市、自治州辖区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负责对在市、自治州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实施行政许可。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四、审批流程 (一)收件:资料齐全、条件符合,受理;资料不齐全、条件不具备,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通知书。 (二)受理: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程序,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审查: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申请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许可条件。 (四)决定:申请内容属实,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许可条件,核查人员出具建议许可意见的,给予许可。申请内容不实,不符合《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许可条件,核查人员出具建议不予许可意见的,不予许可。符合许可条件,作出给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通知领取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作出不予许可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准予的书面告知理由。 |
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851-85837288 | |
9 | 行政许可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9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4条。 |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审批层级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属地原则实行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工作制的申请。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市(州)直属用人单位和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用人单位的申请。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区(县、市)直属用人单位和在区(县、市)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申请。 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条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综合计算工时申请条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特点,要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理由;2.申请岗位及职工花名册;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需要说明以周、月、季或年为计算周期的理由); (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决议复印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审查、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和劳动用工备案等事项自行验证。 四、审批流程 (一)收件审查: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决定的,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进行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二)受理:提交审核。 (三)审核: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退回审查环节,并说明原因;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提出审核意见,转决定环节。 (四)决定:经审查准予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出具书面批复。经审查不予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出具书面批复,并说明理由。 五、法定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的决定,不准予的书面告知理由。 |
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851-85837288 |
10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1、15、16、18条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检查权限。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均可以对本辖区范围内用工单位依法开展劳动保障检查。 一、检查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三、检查要求。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四、检查结果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劳动监察局 联系电话:0851—86753389 |
11 | 行政强制 | 在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79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4、15、16、17、18、19条。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区的市级、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实施权限。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本辖区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二、适用情形。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风险,可能会影响基金安全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的资料等。 三、实施流程 1.报批。实施前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在24小时内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 3.告知。当场告知当事人封存资料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制作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及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5.封存。当场交付封存决定书和封存资料清单。 6.封存期限。封存不得超过30日,情况特殊,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四、封存处理 应当解除封存的,按照规定作出解除封存的决定;对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资金基金监督处联系电话:0851-85837265 |
12 | 行政备案 | 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4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第5条。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备案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申请备案基本条件 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 三、申请备案材料清单 1.年金计划备案申请函; 2.年金计划管理合同; 3.合同条款差异说明; 4.相关授权文件; 5.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函; 6.管理人资格证书; 7.理事会受托模式的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需报送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简历等相关材料。 第1、2、3、4项在办理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均需提供,第5、6、7项仅在办理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备案时提供。 四、备案流程 1.受托人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备案申请函、管理合同等相关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2.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审核。 五、办理时限。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及时反馈审核意见;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 | 资金基金监督处 联系电话:0851-85837265 |
13 |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一、备案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申请备案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工作资料和考评场地且符合安全、消防及保密要求; 3.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等级理论知识、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和检测检验仪器; 4.具有由所申请单位交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的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3名以上满足所申请鉴定资格的考评人员; 5.具有健全的规章管理制度。 三、申请备案材料清单 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信息表; 2.申请单位自有(或租赁)鉴定设备设施材料和办公用房、考评场地等材料; 3.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四、备案流程 1.申请:申请者向贵州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受理后,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3.组织专家进行实地勘验。 4.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备案条件的批准准予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五、办理时限。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
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指导中心 联系电话:0851-86828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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