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 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所属领域: 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 黔人社通〔2024〕65号 成文日期: 2024-07-10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4-07-10
废止日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 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

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社〔202465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二、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中,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标准实施。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中,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执行。

四、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中,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工单位使用,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五、严密防控基金管理风险,进一步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社保经办机构内控检查力度,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核验,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各地在执行政策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六、强化政策宣传服务,深入开展援企稳岗政策进园区、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手段广泛宣传、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政策执行期内,采取劳务派遣企业依申请办理,其余参保企业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拨付返还资金,做到应发尽发,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4年71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照初级(五级)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实施上述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精准发放稳岗返还资金,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大力推广免跑即领、免证即办经办模式,全面取消证明材料、申领时限、捆绑条件和附加义务,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申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监督检查、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按月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联网数据,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严防冒领、骗取基金和多发待遇风险。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工作举措,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既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又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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