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愿望的以下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纳入重点支持范围。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的小微企业。
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1.本地居住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
4.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5.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贷后监管;
6.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营时间满足一定年限;
2.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3.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
4.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
5.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6.与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规定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在岗3个月以上,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
7.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8.接受经办银行的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9.经办部门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情况:
1.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2.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
3.其他按规定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情形。
(四)创业担保贷款额度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的共同创业的借款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人均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创业担保贷款期限
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予以贴息)。
三、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程序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3.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根据借款人提供的完备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并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
4.借款人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通知书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5.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格认定证明;
3.选择享受担保基金担保支持的借款人,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供完备材料,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借款人项目进行审评,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
4.借款人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资格认定证明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选择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还需要提供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通知书;
5.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
政策咨询电话:0851-8682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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