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基层就业
(一)两个80%”政策。第一个80%政策,每年省、市、县三级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名额,其中80%要面向社会优秀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并安排到乡镇和基层派出机构工作;第二个80%政策,2013年起,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其中80%原则上从具有3年及以上乡镇或村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进行遴选或选调。
政策文件:《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发﹝2013﹞8号)
办理途径:在公务员招考和遴选时落实。
(二)投身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深度贫困地区、各类扶贫产业园从事扶贫工作,2017年至2020年,到贵州省20个极度贫困乡镇和2760个深度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或基层服务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经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可在当地编制限额内优先考虑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事业单位招聘时落实;向当地扶贫部门申请。
(三)投身农业现代化建设优惠政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向就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等申请。
(四)事业单位紧(短)缺专业人才聘用优惠政策。建立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不含市县区政府所在地)事业单位紧(短)缺专业人才聘用机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对具有紧(短)缺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并签订在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服务5年以上协议的优秀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考核考察后直接聘用,报上级职能部门完善手续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事业单位招聘时落实。
(五)事业单位工资高定。对到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的县(市、区)工作的,级别工资高定一档,在艰苦边远一至三类县(市、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市、区)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在我省艰苦边远一至三类县(市、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两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落实。
(六)专业技术职称优惠政策。对县级基层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副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即评即聘”。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在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实行省市和县乡基层一线教师的申报评审条件分类,科学客观评价基层教师业绩水平。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办理。
(七)保障房政策。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专项安家费,并纳入县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创业的,可在我省城镇落户。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向所在县级住建部门申请。
(八)提供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贵州省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或服务,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政策文件:《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2009〕114号)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省属高校毕业生, 按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提供:1.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申请表;2.贵州省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考核表;3.基层服务单位分年度(三年任职)考核表复印件,需加盖考核单位公章确认;4.单位聘任合同书及招考录用文件复印件,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向毕业所在学校申请。
(九)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其中60%由就业补助资金承担,40%由用人单位承担。
政策文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 〔2017〕4号)
办理途径: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
(十)基层服务项目。实施新一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三个基层服务项目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关注对应官方网站。
(十一)定向基层服务项目招录聘政策。省、市、县三级机关定向招录基层项目人员按不高于总岗位的10%的比例确定岗位,具体比例可视报名和岗位设置情况调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拿出部分岗位招聘基层项目人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服务并缴纳养老保险起算。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在每年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落实。
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一)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含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办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地方财政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政策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
办理途径: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二)社保补贴。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办理途径: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应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技能培训补贴。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指导意见》(黔人社厅发〔2018〕8号)
办理途径:企业提供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四)奖励补助。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政策文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办理途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三、就业服务
(一)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贵州籍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证》的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高校毕业以及外省籍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办理途径:毕业生按困难类型向所在院校提交相关资料申报补贴,院校汇总毕业生材料后报同级教育、人社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二)社保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文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办理途径: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登记注册政策。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到基层创业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发﹝2013﹞8号)
办理途径: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工商等部门申请。
(二)“3个15万元”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微型企业,符合“3个15万元”扶持条件的,优先纳入扶持范围。
政策文件:《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发﹝2013﹞8号)
办理途径:向创业所在地县级工商等部门申请。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网络创业。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发﹝2013﹞8号)
办理途径:向所在地县级国税部门申请。
(四)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部分或全额贴息。
政策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
办理途径: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五)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
办理途径: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六)创业补贴优惠政策。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
办理途径: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七)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各高等院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培训。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23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或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时间为7天),按10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文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办理途径:提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等其中一项或多项材料),以及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八)项目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项目,可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创业担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政策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
办理途径: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五、培训见习
(一)创业培训补贴。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23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或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培训时间为7天),按10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
政策文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办理途径: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或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代为申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标准为:获得专项能力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70元/人、50元/人、40元/人;获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200元/人、160元/人、120元/人;获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280元/人、220元/人、160元/人;获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类、二类、三类工种分别为400元/人、280元/人、200元/人。
政策文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
办理途径: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提供以下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三)就业见习补贴。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学生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连续计算工龄。
政策文件:《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
办理途径:向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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