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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124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11-26 15:17:0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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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7年以来,面对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和新挑战,国务院、中央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17〕1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等文件,为坚决打好稳定和扩大就业硬仗,稳住就业基本盘,在经济转型中实现就业转型,以就业转型支撑经济转型,积极营造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精准推进就业扶贫助推脱贫攻坚,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加充分就业,确保就业局势保持总体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和我省新一轮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结合全省就业创业和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积极就业创业政策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基本框架。包括总则、资金支出范围、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申请与使用、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六章,共计45条内容。

    (二)遵循原则。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的原则。

    (三)支出范围。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一是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扶贫援助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二是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技能人才奖励补助和就业创业平台创建补助等支出。

    三、主要特色

    (一)扩大资金使用范围。一是为构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围绕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等就业创业重点群体广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完善贯穿职业生涯发展全过程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在职业培训补贴的使用中增加了职业技工院校“两后生”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内容。二是为鼓励各地开发岗位,拓宽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兜住就业民生底线,增加了就业扶贫援助补贴项目。三是为鼓励各地结合当地资源优势、产业基础等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地方特色,引导建设一批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业等就业扶贫车间,吸纳当地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增加了对就业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的补贴。四是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加了对在各类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奖的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等优秀创业项目的资金支持。五是结合实际在政策执行中给予部分地方一定优待。如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艰苦边远地区、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贵州籍中职毕业生,以及16-24岁失业青年。六是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增加了技能人才奖励补助项目。七是为提高就业扶贫基地和扶贫车间建设水平,吸纳更多贫困劳动力就业,新增认定省级就业扶贫基地及市、县就业扶贫基地和就业扶贫车间,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提高资金补助标准。一是为鼓励五类人员参加创业培训,补贴由按人补贴变更为按天补贴。二是为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次性自主创业补贴标准由原来的3500元和5000元统一调整为5000元。三是为促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每人500元提升到1000元。四是为加强高技能人才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促进高技能人才培养,提高了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标准。五是为提升劳务组织化程度,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给予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标准由每人400元提升到500元。

    (三)扩充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内容。一是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精神,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增加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一次性跟踪服务补贴。二是为鼓励高校组织招聘活动,促进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增加了校园招聘补贴。

    (四)精简就业补贴政策证明材料。为便利政策申办对象享受政策,充分体现定策施策为民担当意识,帮助和扶持广大劳动者实现就业创业,《管理办法》简化了基本身份类证明,如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同时,不再要求申办对象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证明材料,调整为部门内部核查或部门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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