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126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8-03 16:35:56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0年7月28日,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黔人社通〔2020〕130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12月18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于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干事创业,具有正向的激励作用,但对奖励的权限、标准、程序、奖金标准等一些表述还不够细化明确,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奖励工作实践中遇到不少困惑,希望省级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加以细化明确,从而更好地开展奖励工作。经商省委组织部,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奖励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可操作性,更好地发挥我省事业单位奖励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为进一步释放和激发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活力,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加强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二、政策的主要亮点
对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进行细化和补充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紧扣中心任务激励担当作为
结合实际,对奖励工作中的条件增加相应内容,加强担当作为的要求和对干部的正向激励。在条件方面,《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勇于担当”、“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在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助推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投身‘大扶贫、大数据、大健康’战略”等方面的奖励情形,进一步突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并结合中央、省委对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贡献的活力。
(二)向基层倾斜、向脱贫攻坚一线倾斜
在权限方面,《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事业单位的各自职责和权限边界,特别是明确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比例确定有困难的,可由主管机关(部门)集中调控、统筹使用,进一步增强了各级事业单位特别是基层单位开展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比例(名额)方面,《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为25%”的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明确“同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会同同级以上表彰奖励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等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可提高为25%。经组织批准参加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被派驻信访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可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体现了奖励工作向艰苦地区和基层挂职干部的倾斜,进一步增强挂职干部的获得感、荣誉感、归属感。
(三)突出公示公告
在程序方面,重点细化了推荐评议环节,强调了奖励单位的公示公告。《实施细则》中补充了嘉奖、记功和记大功奖励的申报和推荐评议程序,并明确对拟奖励对象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同时奖励决定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奖励决定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前,应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人员予以公示,从制度上规范程序、强化监督、防止“带病奖励”。
(四)统一奖金标准
《实施细则》拟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或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金标准分别定为1500元(定期嘉奖)/3000元(及时嘉奖)、6000元、12000元、20000元,主要考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中授予嘉奖的表述与《公务员奖励规定》中授予嘉奖和三等功的表述一致,记功的表述和记二等功的表述一致,记大功的表述和记一等功的表述一致,授予称号或荣誉称号与公务员授予荣誉称号表述及权限一致。因此将嘉奖中分为两个层次,分为定期嘉奖和及时嘉奖,并与公务员奖励的奖金对应,既规范了奖励单位的操作,同时也防止了以开展奖励工作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五)明确经费保障
《实施细则》专门对经费保障进行明确。其中,定期嘉奖所需的费用,按照国家文件的表述,“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及时奖励工作一般只有涉及重大事件、重大活动(例如脱贫攻坚专项、疫情防控专项等)才会启动,且要呈报党委或政府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因此及时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制作证书、奖章、奖牌及开展奖励所需工作经费,参照公务员奖励工作的做法,由同级财政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经费保障相关提法得到了省财政厅的大力支持。
三、问题解答
(一)《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出台背景,如何组织实施?
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凝心聚力建设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细则,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的种类有哪些?
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等4类。一是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二是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三是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大功;四是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州)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嘉奖。市(州)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自奖励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县(市、区)级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申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或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评议推荐后,报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记功。市(州)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评议推荐后,报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记大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州)直属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县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申报,经市(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评议推荐后,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四)定期奖励的实施周期、具体时间和比例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集体获得同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会同同级以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等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五)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统筹使用定期奖励名额吗?
答: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统筹使用。
工作人员较少的事业单位,奖励名额产生有困难的,可由主管机关(部门)统筹确定。
(六)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被派驻信访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占本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吗?
答:经组织批准参加同步小康驻村工作队,被派驻信访局、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挂职锻炼半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不占用本单位奖励比例(名额)。
(七)及时奖励的情形和工作流程?
答: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取得重大创新成就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八)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应当遵守的纪律规定有哪些?
答: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九)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是否参照本细则执行?
答:根据细则第二十三条,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十)县里面可以自行开展奖励工作吗?
答: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关于给予嘉奖的奖励,县级以下事业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申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或乡(镇)党委政府评议推荐后,报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作出。
2020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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