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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1261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9-01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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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58号)的政策解读
《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58号)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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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等文件明确要求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法规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切实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确保我省评审权科学合理下放的同时,做好评委会备案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我厅起草了《贵州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管理工作。

二、《办法》起草主要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二)《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

三、《办法》起草遵循的具体法律依据

    2019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第八条明确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

四、《办法》主要内容及措施

《办法》分为六章共31条,分别为总则、评审权备案条件、评审权备案实施、评审工作备案、备案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共有5条,对《办法》出台的政策依据、制度原则、适用范围、备案工作分类以及人社部门分级管理权限等予以载明。

(二)第二章评审权备案条件共有8条,对申请备案评审权的单位从政治站位、组织架构、机构设置、单位主体专业的要求予以载明,对申请备案评审权的单位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水平方面的要求予以载明,对申请评审权备案的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具体要求予以载明,对备案评委会的评审范围和层级之间关系予以载明。

(三)第三章评审权备案实施共有7条,对实行评委会分级管理制度后备案主体和备案人社部门对应关系予以载明,对每届备案评委会的期限、备案提交材料、人社部门办理时限、不予通过备案申请情况、备案信息变更、发布等事项予以载明。

(四)第四章评审工作备案共有3条,对已备案评审权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具体评审工作中应提交备案的信息予以载明,对各级人社部门就做好此项工作提出要求。

(五)第五章备案监督管理共有5条,对已备案的评委会组建单位违反备案评审权开展评审、无故不履行评审职能、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情况的处理办法予以载明,对各级人社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方式予以载明,对各级人社部门不得借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干预各备案评委会的正常评审工作的要求予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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