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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126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9-18 19:04:19
文  号: (黔人社通〔2020〕175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政策解读
《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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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档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充分调动档案工作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做好档案工作,促进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高素质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我厅会同省档案馆2014年印发的《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现将修订情况报告如下:

二、《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20号)。

(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档案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4757号)。

三、《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一)坚持遵循规律,突出特点。遵循档案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引导档案专业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二)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条件,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针对档案专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实施分类评价。

(三)坚持以用为本,发挥作用。将档案专业人员评价与培养、使用相衔接,促进档案专业人员的职业发展,引导档案专业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础一线扎根发展、建功立业,满足单位的用人需求。

四、一、《贵州省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1.新增管理员和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2.新增实行分类评价。在副研究馆员层级,根据不同类型档案工作的活动特点,分类制定职称评价标准。对主要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工匠型人员,着重考察其工作业绩,突出其实际操作水平和解决问题、创新方法的能力,对其学术成果适当放宽要求;对主要从事档案研究工作的学术型人员,着重考察其研究能力,突出其学术水平、学术影响和应用效果,对其业绩成果适当放宽要求。

3.新增业绩成果。将取得发明专利和编制标准规范、业务规范,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受到表彰,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县级以下基层一线单位从事档案工作等新增为业绩成果。

4.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款。工作报告、工作方案、评估报告等都可作为学术成果。

5.结合档案工作修订部分业绩成果要求。修订了原评审条件中讲授档案专业课时、制定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业绩成果要求

6.明确推行代表作制度。明确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者完成的。申报人可在其所具备的业绩或学术中指定1项代表性成果,该成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7.明确了高水平期刊的定义。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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