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126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9-14 19:05:00 | |
文 号: | (黔人社通〔2020〕170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政策解读 |
一、《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文件精神,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深化我省文物博物系列职称改革,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文物博物人才队伍,我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在《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7〕573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
4.《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7〕573号)。
5.参考、借鉴其他省份在《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出台的文物博物系列申报评审条件。
三、《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注意政策连续性。这次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修订不是推倒重来,是在原申报评审条件基础上根据国家改革指导意见修订完善。评价条件标准的文本结构、框架与现行条件基本一致,对多年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普遍认可、符合文物博物系列工作特点的政策、办法、标准、制度等继续完善执行。
2.注意完善评价指标。本次评审条件修订坚决破除“四唯”,着力在体现本系列工作特点的创新和工作实绩上定条件,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合理确定论文、项目数量、获奖情况等指标权重,不把“人才帽子”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四、《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后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1.将基本任职条件中“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调整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修订了申报文物博物系列各级职称的任职条件要求。
3.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明确:“设置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四个专业类别。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将过去综合统一表述的业绩成果,细分为上述四个专业类别并予以充实完善,尽可能体现各类别专业属性和特点,实现分类评价的要求。
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22号)的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将文博专业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代表作包括考古报告、专业研究或技术报告、出版的著作、发表的论文,包括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物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等。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代表作清单,确定不同专业、不同层级职称评价的代表作类别和范围”。《贵州省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已根据我省文物博物专业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在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中推行代表作制度,对代表作的类别和范围在附则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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