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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1265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0-09-21 09:11:53
文  号: 黔人社通〔2020〕17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政策解读
《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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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统计专业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统计专业人才队伍,我厅会同省统计局在《贵州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117号)《贵州省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黔人社厅通〔2017〕575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

4.《贵州省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117号)

5.《贵州省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黔人社厅通〔2017〕575号)

三、《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注意政策连续性。这次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修订不是推倒重来,是在原申报评审条件基础上根据国家改革指导意见修订完善。评价条件标准的文本结构、框架与现行条件基本一致,对多年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普遍认可、符合统计系列工作特点的政策、办法、标准、制度等继续完善执行。

2.注意完善评价指标。本次评审条件修订坚决破除“四唯”,推行代表作制度,着力在体现本系列工作特点的创新和工作实绩上定条件,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合理确定论文、项目数量、获奖情况等指标权重,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不把“人才帽子”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四、《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修订后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1.将基本任职条件中“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调整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修订了申报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任职条件要求。

3.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明确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省新条件在修订中,引入了指导意见中分类差异化评价中对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分类概念,将统计专业技术人员分为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统计科技服务及其他行业统计人员三个领域,有针对性地吸收和采纳不同领域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绩和学术指标,进一步拓宽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标准,力求评价标准更加贴合当前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领域和工作实际。

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要求“改变在科研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做法,实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科研成果代表作清单,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贵州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已根据我省统计专业实际情况,将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纳入到评价指标中,并在附则中明确要求“申报副高及以上职称申报人在所具备的业绩或学术中指定一项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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