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246392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10-17 11:15:0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用人单位工伤预防工作,规范、安全、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应急管理厅于2019年8月30日印发了《贵州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三十条,根据工伤预防工作实施流程划分为总则、预算管理、项目确定、项目实施、绩效评估、费用结算、监督管理和附则八个章节,主要内容如下:
(一)预算管理。工伤预防费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全省工伤预防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3%。
(二)项目确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部门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分布及伤害类型等情况,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各地按照省确定的重点领域计划制定本地区工伤预防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各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项目实施。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面向社会和中小微型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确定工伤预防服务机构推动项目实施。
(四)绩效评估。工伤预防实施项目绩效评估工作由相应机构根据工伤预防实施项目计划和预算,对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时间期限、关键指标及进度情况和完成效果等进行评估和验收。承担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机构不能作为该项目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工伤预防项目验收评估工作按“谁组织谁验收”原则开展。
(五)费用结算。工伤预防费实行明细核算,项目实施完结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付款,不得超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时,可以约定支付最多不能超过总协议价格50%的预付款,评估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一是工伤预防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指导。二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现全过程痕迹管理。三是工伤预防项目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执行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伤预防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4〕8号)和《贵州省工伤预防实施项目预算编制及绩效评估办法》(黔人社厅发〔2014〕9号)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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