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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351747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10-13 15:34:51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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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联合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疾人联合会下发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我省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困难群体社会保险帮扶,促进社会保险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主要政策

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两个方面具体落实的政策。

一是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的代缴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每年为其代缴50元或100元养老保险费,其中省级财政负担30元,剩余代缴部分,由各市、自治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担比例。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保缴费,仍根据《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由县(市、区、特区)政府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养老保险费。

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上述困难群体和其他已脱贫人口保留100元最低缴费档次,保障他们能够持续参保缴费。

二是“十四五”时期,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的政策,以确保他们能够享受政府各项兜底保障。

三、工作要求

一是要求各地积极配合,加快建成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全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规范统一及“系统互联、数据互通”。

二是要求各地大力开展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利用各类新兴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向老百姓讲清楚讲明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动他们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三是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创新思路对策,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开展相关人员参保信息数据比对,做好人员标识,实现信息共享,确保代缴数据准确,共同做好社会保险帮扶工作。

四是压实各级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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