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3827067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1-12 15:50:55 | |
文 号: | 黔人社发〔2021〕16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作安排,为防范化解区域性失业保险基金风险,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了《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一、背景和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推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提出,要“推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实现省级统筹”。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持续增进民生福祉,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实现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贵州省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区域性失业保险基金“穿底”风险,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险基金共济功能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发〔2019〕95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省失业保险收支情况,省人社厅、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起草了《贵州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实施意见》)并征求各市(自治州)意见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1年10月27日印发。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八次、九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为目标,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推动失业保险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费率和缴费基数核定办法,统一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管理,促进全省失业保险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为目标,实现由市级统筹上升为省级统筹,增强失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制度统一。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制定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实现政策统一、业务规范、管理精准、流程简便;二是统收统支。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实施统收统支统管,分级核算,各级加强基金预算管理,提高基金管理层级,增强基金保障能力;三是职责分担。厘清省与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的责任边界,全面明晰分级权责,实现失业保险“基金上统,服务下沉”;四是协同推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部门联动,推动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平稳顺畅运行。
《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二是主要内容,明确省级统筹是指失业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统一管理和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由省级统收统支。提出我省2022年7月1日起,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具体包括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统一基金管理、做好账户及对账管理、强化基金预算管理、明晰责任分担机制、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加强经办能力和信息系统建设;三是工作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协同共享。
《实施意见》拟通过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促进以下个统一:
(一)统一基金管理。2022年7月1日起,分步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按照“收增量,留存量”的办法,基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管理使用,统一核算结算。
(二)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省内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中央、省属和军队驻黔用人单位按规定参保。
(三)统一费率政策。建立全省统一的费率政策。
(四)统一待遇支付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费用。
(五)统一经办规程。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制定并逐步推行与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相适应,融信息化建设、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业务于一体的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体系。
(六)统一信息系统。按省集中式建设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失业保险业务一网办理、一卡通用,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
提升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改革优化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的措施,推进实施省级统筹工作,不会影响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的各项失业保险权益保障,我省失业保险各项待遇仍然“应保尽保 应发尽发”。
四、为什么分步实施省级统筹
失业保险基金实施省级统筹的总体目标是到2023年底,我省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分步建立“统收统支,预算控制,分级核算,三级管理”的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制度。实现全省各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分阶段逐步实现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各项基金支出。
分阶段逐步实施省级统收统支,是为应对各市(自治州)基金结余情况差异而采取的较为稳妥的措施。2020年,受外部环境、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综合影响,我省失业保险基金长期以来收支平衡,有一定结余的情形被改变。其中,贵阳市、贵安新区和遵义市基金支出占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年度支出的58.1%。两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体量大,支付压力大。
为积极稳慎做好工作,防范化解潜在风险,进一步加强省级统筹调度,落实属地主体保障责任,确保当地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我们对相关情况做了分析,提出分步实施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第一阶段,从2022年7月1日起,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使用本级财政专户结余基金支付本地失业保险各项支出。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不足本级上年度月平均支出水平3个月的,应将结余基金全额划转至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不再保留本级财政专户,各级支出户分别保留本级上年度月平均支出3个月周转金,不足部分由省级补足。
贵阳市、贵安新区,遵义市2023年1月底前将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使用本级财政专户结余基金支付本地失业保险各项支出。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可支付月数不足本级上年度月平均支出水平3个月时,按照上述规定划转基金,不再保留本级财政专户。
第二阶段,各市(自治州)本级财政专户撤销后,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由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全省各项失业保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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