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1-413984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1-12-17 17:50:50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1.什么是乡村公益性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2.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哪些?
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脱贫劳动力;
(2)易地搬迁劳动力;
(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
(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岁,在资金承受范围内、岗位相对充足等有条件的地方,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岁。
3.公益性岗位有哪些类别?
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
普通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
技术技能岗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专项岗位是指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专项岗位的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按照岗位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以下类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保障补贴的岗位和市(州)、县(市、区)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补贴的岗位。
4.乡村公益性岗位有哪些职责?
聚焦弥补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短板,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政策宣传、就业服务、信息摸排、劳动权益维护、矛盾排查化解、矫正协管、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劳动力调查等协助管理工作。
(2)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保护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制止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侵占破坏林地等工作。
(3)保洁、保绿、妇幼保健、养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信息咨询等便民服务工作。
(4)“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工作。
(5)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公共卫生监督协管等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6)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动物疫情排查与报告,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情处置等工作。
(7)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
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职责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职能和工作实际进行明确,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各地可根据工作实际,以便于管理、方便群众为原则,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一个主要职责,同时可以兼职履行其他职责,充分发挥岗位作用和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
5.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哪些待遇?
(1)岗位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岗位需要和资金规模等情况,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动态调整岗位补贴标准,具体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长由各地按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和岗位规模确定。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时间每月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专项岗位具体补贴标准、工作时限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小型水库公益性岗位按原补贴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开发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
(2)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各地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地方统筹资金解决,统筹资金包括地方自筹资金、岗位补贴对应渠道资金等。鼓励各地积极争取商业保险机构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其他补助、奖励。用人单位自筹资金在适当增加在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和责任的条件下可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同一县(市、区)内类似岗位间待遇保障水平等要保持基本统一。
6.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资金渠道有哪些?
(1)对应的专项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渠道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将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下达各地,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各类资金,按照“资金用途不变”的原则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林业部门主要使用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水利部门主要使用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上级补助以及供水单位按规定收取的水利工程应缴纳水费等资金保障管水员岗位补贴;主要使用省级小(二)型水库公益管护岗位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小型水库公益性管护员岗位补贴。
交通运输部门使用市(州)、县(市、区)两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补贴。
农业农村部门使用中央、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动物防疫员等岗位补贴。
乡村振兴部门主要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光伏收益保障岗位补贴。
国家统计局调查队主要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调查经费保障岗位补贴。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使用相应专项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各地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自行开发岗位的岗位补贴。
(2)市(州)、县(市、区)两级匹配或投入资金。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级经费投入保障责任,及时补充相关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资金来源长期稳定,政策可持续。
(3)统筹争取的其他资金。各地积极争取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资金、集体经济收益、产业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资金,统筹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7.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和人员聘用有哪些程序?
(1)岗位开发申报程序。要遵循“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把关、县级统筹开发”的原则。主要是指岗位开发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最后由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根据辖区内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和数量规模等核定该用人单位单位最终岗位类别及数量。(超出批复范围的岗位,不给予岗位补贴)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公益性岗位申报具体流程,明确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职责。各地要储备、预留一定数量的岗位,适时应对突发、应急工作。
(1)岗位开发申报程序。用人单位根据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确定招聘岗位和数量,在辖区内发布招聘公告,注明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信息。用人单位坚持“人岗相适”原则,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公示5个工作日后,按程序聘用。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1年1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开展人员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各方监督,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在人员上岗后5个工作日内将岗位信息、人员信息等录入全省统一的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
8.乡村公益性岗位退出的情形有哪些?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各用人单位报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市、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停发补贴,并终止协议: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4)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跨县(市、区)务工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8)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9)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10)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的;
(1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2)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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