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4511117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12-30 17:34:15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贵州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贵州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问:该条件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系列职称分类评价,培养造就高素质的质量技术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本条件根据《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19号)(以下简称“新条件”)的架构,结合《贵州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7〕588号)(以下简称条件)以及质量技术专业特点,在总体不低于“新条件”前提下,组织专家对质量技术专业评审条件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和调整,修改后的评审条件经两次征求事业单位意见、两次组织系统内专家现场讨论。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

(五)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7588号)

问:该条件的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贵州省工程系列质量技术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修订原则,一是保持政策连续性。本次修订是在原申报评审条件基础上根据国家改革指导意见和省的最新政策变化进行修订完善。评价条件标准的文本结构、框架与现行条件基本一致,对多年来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普遍认可、符合质量技术类专业工作特点的政策、办法、标准、制度等继续完善执行。二是健全完善评价指标。坚决破除“四唯”,着力在体现质量技术类专业工作特点的创新和工作实绩上定条件,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合理确定论文、项目数量、获奖情况等指标权重,不把“人才帽子”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修订内容如下。

新条件明确专业范围为“质量技术”,具体分为计量、标准化、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与认证专业类别。增加“技术员”职级,“工程技术应用研究员”改为“正高级工程师”。

1.增加学历(学位)类别

工程类专业学位特指工程硕士和工程博士两种。如确在符合申报条件要求年限内一直从事申报专业相关工作,可增加农学、医学类专业以及标准化工程、产品质量工程、标准计量与质量管理、质量工程管理、计量与质量管理等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历(学位)。按增加专业申报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申报条件要求年限内一直从事申报专业相关工作的证明材料,并报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同意。

2.细化了对“技术奖”的描述

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或经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申报人应提供相应行业协会、学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以及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权、认可、委托等有效的证明材料。

3.增加了“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的描述

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须提供据以获得奖项的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评审材料,且该业绩、学术成果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相应业绩、学术要求。本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支撑材料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4.增加了“主持编制”的描述

本条件中的“主持编制”是指排名前三的起草人。

5.增加了对“质量技术中心”的描述

本条件中的“质量技术中心”指: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能源计量中心、型式评价实验室、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等。

6.增加了对“产品检验检测项目”的描述

本条件中产品检验检测项目是指新增的,以产品(全项目)或以参数(10个以上)通过资质认定的项目。

7.增加了专利描述

本条件中的专利应当是申报人本人的智力成果或研究成果。

8.增加了“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界定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CS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9.增加了“代表作”描述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在其提供的业绩成果或学术成果中指定1项作为代表作。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第一责任人完成的标志性业绩或学术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10.修改了“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描述

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团体标准、企业技术标准不适用同一业绩条件满足两次。

11.增加了对团体标准、企业技术标准实施证明材料要求

本条件中以团体标准、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业绩条件的,需提供标准实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问:新修订《条件》的难度是否提高了?

答:《条件》起草过程中,我们综合考虑了评审条件的难易程度。整体来看,总体难度适中,符合我省今后一段时期工程系列质量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要求。

问:新修订《条件》什么时候施行。

答:新条件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问:新修订《条件》有关术语怎么解释?

答:在《条件》第章附则中,对有关名词术语进行了解释,同时是对前文的补充规定和补充说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文件原文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