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9055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19 16:00:4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
一、修订《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落实落细就业帮扶措施,着力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优质就业公共服务,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随着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技术进步加速演进,市场需求快速变化,毕业生的知识教育和技能水平难以及时跟进调整,结构性就业问题凸显。就业见习作为就业准备活动,是帮助毕业生等青年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实践能力的有力举措,是世界很多经济体的通行做法,也是人社部门帮扶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手段。
2011年,我省首次制定了《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我省就业见习管理制度。2020年,因见习政策不断完善,特别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规定,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我省重新制定了《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起,随着国家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对就业见习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别是开通计划线上服务专区、优化见习补贴申领流程等,现行的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工作要求。今年我厅会同见习工作成员单位,组织对管理办法开展修订工作。
二、修订《管理暂行办法》的依据有哪些?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青年就业见习线上服务专区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68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42号)。
三、《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框架及内容是什么?
《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七个章节,即:总则、组织管理、见习单位确定与管理、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见习补贴管理、检查评估、附则。全文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即第一条至第四条,对管理办法的中涉及的就业见习、就业见习人员等主要概念进行解释。
第二章组织管理共四条,即第五条至第八条,对就业见习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明确。
第三章见习单位确定与管理共六条,即第九条至第十四条,主要涉及见习单位管理,包括确定条件、流程、主要职责和退出规定等。
第四章见习人员招募与管理共七条,即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主要涉及见习人员的招募、在岗管理和协议解除等规定。
第五章见习补贴管理共四条,即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涉及见习补贴管理规定,包括补贴内容、补贴申请方式及流程、补贴使用规定等。
第六章检查评估共两条,即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七条,主要涉及见习工作的检查评估和激励机制。
第七章附则共两条,即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该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执行时间。
四、《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明确了见习工作相关概念。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涉及就业见习工作中的概念、条件等进一步进行明确,方便统一标准、规范落实。如对见习对象进行细化,明确离校2年内未就业具体指毕业证书发证之日起的2年内,在申请见习岗位时且见习期间处于未就业状态;明确留用率是指在1个考核期(一般1个考核期为1个自然年,即1月1日到12月31日),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人数占该周期内招募到岗见习人员人数的比例。
(二)明晰了见习单位确定条件。进一步对见习单位条件中“社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明确为“社会信誉良好,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官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查询近2年内无未处理的失信和违法违规记录”,确保便于操作执行。
(三)规范了见习工作的操作流程。2023年根据国家要求,我省开设了见习线上服务专区,就业见习工作流程转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管理办法中对见习单位确定、见习人员招募、见习补贴申请等流程规范为以线上服务为主,以线下交流方式为补充。
(四)调整了见习补贴管理要求。结合国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规定,规范了就业见习补贴内容,并重点对补贴申领模式进行调整,由原来的“见习单位原则上按年申请见习补贴”调整为“见习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原则上实施‘1+1’申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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