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09363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5-19 16:47:41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工程系列应急管理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
问:该条件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系列职称分类评价,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本条件根据《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的架构,结合应急管理技术专业特点,在总体不低于“19号文”前提下,组织专家起草了应急管理专业评审条件,在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征求意见后,组织专家对评审条件完成论证。
具体依据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
问:该条件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答:(一)保持政策连续性。在“19号文”基础上根据国家改革指导意见和省的最新政策变化进行修订完善。评价条件标准的文本结构、框架与“19号文”基本一致,结合应急管理专业工作特点,补充完善了有关评价条件
(二)健全完善评价指标。坚决破除“四唯”,着力在体现应急管理专业工作特点的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上定条件,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合理确定论文、项目数量、获奖情况等指标权重,不把“人才帽子”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三)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充分体现我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着力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引导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开拓创新。
问:该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件共分九章二十二条,明确了本条件中的应急管理是指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开展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与评估、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活动。
1.明确了学历(学位)类别
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一般指理工类学历、学位。对从事工程技术应急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增加了与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等相关的农学、医学类学历(学位)作为等效学历。
2.明确了表彰奖励的规范、标准和适用范围
(1)本条件中的表彰指符合《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颁发的个人表彰和个人成果类表彰。以成果类表彰作为业绩成果申报的,除提供表彰证书、文件等材料外,还需提供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佐证材料。
(2)“科技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以及经备案由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社会科技奖目录载明奖项。
(3)“比赛竞赛类奖”指除科技奖和表彰以外,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以上颁发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比赛竞赛类奖。
(4)使用上述经备案审批通过的行业协会、学会等颁发的非政府奖项,须提供据以获得奖项的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评审材料,且该业绩、学术成果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相应业绩、学术要求。
(5)本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申报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3.分别对应急管理类项目(标准、工法)及参与人员排名予以界定
本条件中的项目是指具有独立合同或独立批复的项目。
本条件中“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工法”须符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本条件中的“主持完成”是指排名第一的完成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是指排名前三的起草人;“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由省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4.对用专利实施、转化和折抵学术成果的要求作了明确的界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本条件中关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仅限在专利申请时登记的人员。专利和软件著作等均须与本专业领域相关。
(2)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
(3)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4)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申请时第一发明人)可折抵普通学术期刊论文2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5.明确了“高水平学术期刊”、“著作、译著、教材”、范围界定
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译著、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CIP数据核字号并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
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6.明确了“代表作”描述
本条件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代表性学术论文或作品。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7.明确了“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描述
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企业技术标准不适用同一业绩条件满足两次。
8.明确了“业绩成果”中企业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条件中企业级工法、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参与)编制或主要完成人仅限本企业参与工法、标准的编制人和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使用。以企业级工法、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业绩条件的,需提供标准实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9.明确了“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规范要求
本条件中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应当符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2024〕5号)规定。
10.明确了“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级科研项目”分类。
(见评审条件第九章附则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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