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70937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5-19 16:49:22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政策解读 |
问:该条件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工程系列职称分类评价,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水利水电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本条件根据《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0〕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的架构,结合《贵州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9〕255号)以及近年来评审经验,在总体不低于“19号文”前提下,组织专家对水利水电专业评审条件进行了细化、补充、完善和调整。
具体依据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
(四)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
(五)《贵州省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9〕255号)。
问:该条件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答:(一)保持政策连续性。在“19号文”基础上根据国家改革指导意见和省的最新政策变化进行修订完善。评价条件标准的文本结构、框架与“19号文”基本一致,结合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特点,补充完善了有关评价条件。
(二)健全完善评价指标。坚决破除“四唯”,着力在体现水利水电专业工作特点的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上定条件,合理确定论文、项目数量、获奖情况等指标权重,不把“人才帽子”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三)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充分体现我省水利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着力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引导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开拓创新。
问:该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件共分九章二十二条,明确了工程系列水利水电专业范围,分别为水利(含水务)、水电、水运工程有关基础理论、应用技术科学试验研究、流域规划、区域水利规划及各项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技术咨询、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工程监理、设备制造与安装、工程造价、工程总承包及项目管理、施工管理与施工技术、水利水电工程生产运行水利管理、水库移民、水利信息化、防汛、水文、水资源、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技术管理等专业岗位可适用申报。
1.明确了学历(学位)类别
新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一般指理工类学历、学位(含教育部发布的专业目录中可以授予工学或理学学位的)。与申报专业匹配的,如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生态修复学等非理工类学历(学位),可视为相关专业等效学历(学位)。使用等效学历(学位)申报时,须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并出具申报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达到申报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
2.明确了表彰奖励的规范、标准和适用范围
(1)本条件中的表彰指符合《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颁发的个人表彰和个人成果类表彰。以成果类表彰作为业绩成果申报的,除提供表彰证书、文件等材料外,还需提供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佐证材料。
(2)“科技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以及经备案由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社会科技奖目录载明奖项。
(3)“比赛竞赛类奖”指除科技奖和表彰以外,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以上颁发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比赛竞赛类奖。
(4)使用上述经备案审批通过的行业协会、学会等颁发的非政府奖项,须提供据以获得奖项的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评审材料,且该业绩、学术成果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相应业绩、学术要求。
(5)本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申报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6)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3.明确了“主持完成、主持编制、主要完成人”的描述
本条件中的“主持完成”是指排名第一的完成人。“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是指排名前二的完成人。“主持编制”是指排名前三的起草人。“主要完成人”在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及以上认定。
4.对技术标准、工法作出明确界定
本条件中“技术标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工法”须符合《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5.对用专利实施、转化和折抵学术成果的要求作了明确的界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本条件中关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仅限在专利申请时登记的人员。
(2)本条件中的专利、软件著作等均须与本专业领域相关。
(3)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
(4)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5)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申请时第一发明人)可折抵普通学术期刊论文2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6.明确了“高水平学术期刊”、“著作、教材、技术手册”、“内刊”范围界定
本条件中的高水平学术期刊系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手册,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CIP数据核字号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
使用内刊作为申报的材料,须提交满足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的本专业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
本条件中所称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7.明确了“代表作”描述
本条件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代表性学术论文或作品。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8.明确了“业绩成果”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二”描述
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是指不同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满足两项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实用新型专利、企业技术标准不适用同一业绩条件满足两次。
9.明确了“业绩成果”中企业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条件中企业级工法、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参与)编制或主要完成人仅限本企业参与标准的编制人和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使用。以企业级工法、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业绩条件的,需提供标准实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10.明确了“重点(重大)项目”的界定范围
本条件中所称“国家重点(重大)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的工程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年发布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名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国家各部委发布的重点工程项目。申报业绩应注明所报项目的工程类别。
11.明确了“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级科研项目”分类,以及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参照SL252-2017的《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的规定。
(见评审条件第九章附则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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