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90435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7-03 15:06:16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图书资料系列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政策解读 |
问:该条件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答: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精神,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科学技术普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本条件根据《贵州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3〕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的架构,组织专家结合科学技术普及专业人才队伍情况和相关岗位实际,在全省应急管理系统征求意见后,组织专家对评审条件完成论证。
具体依据如下: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53号)
(三)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8〕21号)。
(四)《贵州省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通〔2023〕69号)。
问:该条件的修订原则是什么
答:(一)保持政策连续性。在“69号文”基础上根据国家改革指导意见和省的最新政策变化拟定条件。评价条件标准的文本结构、框架与“69号文”基本一致,结合科普专业特点,汇总梳理了有关评价条件。
(二)健全完善评价指标。坚决破除“四唯”,着力在体现科普专业工作特点的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上定条件,合理确定论文、项目数量、获奖情况等指标权重,不把“人才帽子”作为申报职称的限制性条件。
(三)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充分体现我省科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着力在鼓励人才干事创业上想办法,引导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开拓创新。
问:该条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件共分八章三十条,图书资料系列科普专业分自然科学普及和社会科学普及两个领域,涵盖科普研究和科普实践两个方向。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各类单位(含劳务派遣机构、人事代理机构)中从事科普管理、科普研究、科普创作、科学传播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相关人员。
1.明确了表彰奖励的规范、标准和适用范围
(1)本条件中的表彰指符合《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颁发的个人表彰和个人成果类表彰。以成果类表彰作为业绩成果申报的,除提供表彰证书、文件等材料外,还需提供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佐证材料。
(2)“科学技术奖”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以及经备案由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社会科技奖目录、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的社会科技奖目录载明奖项。
(3)“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类奖项”指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省文艺奖,国家部委评选的理论科研成果奖,以及省委省政府评选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性奖励。
(4)“科普科创类竞赛奖”指科技或科普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主管、主办的科学知识普及竞赛、科技创新竞赛等颁发的奖项。
(5)各行业学会、协会等非政府奖项,须提供据以获得奖项的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评审材料,且该业绩、学术成果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相应业绩、学术要求。
(6)本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支撑材料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7)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正式文件及个人获奖证书为准。
(8)成果类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同一课题(项目)的成果奖励、项目、著作不重复计算。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不重复计算。
3.明确了“主持、主要完成”的描述
本条件中的“主持”指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科研课题(项目)、展览等第一申报者。“主要完成(负责、策划)人”指该课题(项目)、展览等排名前三者,国家级课题(项目)、展览等排名前五。
4.明确相关业绩成果材料要求
本条件中的“法律法规、行业(地方)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调查研究报告、分析(论证)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发展规划、实施方案”需有完整的文档,且有单位或上级部门的证明材料。
5.对用专利实施、转化和折抵学术成果的要求作了明确的界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本条件中关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仅限在专利申请时登记的人员。
(2)本条件中的专利、软件著作等均须与本专业领域相关。
(3)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
(4)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6.明确了“论文”、“高水平学术期刊”、“著作、教材、技术手册”范围界定
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领域相关行业专业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学术期刊是指CN号后四位期刊序号在1000-5999内,定期出版公开发行以刊发原创学术研究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印刷版期刊。
本条件中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译著)、教材、技术手册,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和CIP数据核字号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技术手册。
本条件中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7.明确了“代表作”描述
本条件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代表性学术论文或作品。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8.明确了“全国学会”解释和“课时”、“科普创新产品”范围界定
本条件中的“全国学会”指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登记成立,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本条件中的“课时”指由科技辅导员、科技教师、科技志愿者、科技工作者从事培训或教学工作,完成的授课时间,由培训或教学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为该校的校级教务部门或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材料。
本条件中的“科普创新产品”,指利用科普资源,进行创新开发,形成的具有科普实用性产品、动漫、游戏等,无知识产权纠纷,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开发布。
9.明确了“业绩成果”中企业技术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条件中企业级工法、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参与)编制或主要完成人仅限本企业参与标准的编制人和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使用。以企业级工法、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业绩条件的,需提供标准实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10. 明确了“科普信息资源平台”、“县级以上媒体”的界定范围和“科普文章”、“科普音视频作品”具体要求
“科普信息资源平台”指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科学传播门户网站或平台、APP、数字科技馆、社交媒体平台上开通的科普账号或公众号等。
本条件中的“县级以上媒体”是指行政级别在县级及以上,经国家和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新闻采编业务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各类媒体单位。
本条件中的“科普文章”要求申报馆员每篇不少于1200字,要求申报副研究馆员和研究馆员每篇不少于2000字;“科普音视频作品”要求申报馆员每个不少于3分钟,要求申报副研究馆员每个不少于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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