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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56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1-10-22 16:40:22
文  号: 黔党办发〔2011〕33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扶持百万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扶持百万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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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根据省委十届十次、十一次全会关于大力实施就业和创业工程,把扩大就业作为最根本的民生的要求,充分发挥农民工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千方百计助农增收,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引导和扶持百万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面临的形势、重要意义和目标任务

  (一)面临的形势。“十一五”时期特别是近年以来,我省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把扶贫开发作为“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把农民增收作为“三农”工作和扶贫开发的重中之重,把就业作为最根本的民生,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创业就业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时期,全省累计新增城镇就业95.6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470.5万人。今年上半年,全省城镇新增就业14.9万人,转移农村劳动力45.1万人。随着国家实行扩大内需方针、大力推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扶贫开发,我省大力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务工报酬与从事二、三产业经营的收入已超过从事第一产业的收入,成为增加收入最重要的途径。相当一部分的农民通过长期外出特别是到发达地区务工,具备了一定的资金积累、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市场信息,具有较强的返乡创业意识;不少农民工在创业实践中获得成功,创造了新的就业岗位,促进了群众增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和全省城镇化进程。“十二五”期间,是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实施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主战略,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同步”的关键时期。目前,贵州经济社会呈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农民工创业就业面临新的机遇,是大力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时机。同时也要看到,我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还处于起步阶段,需要进一步发挥农民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对农民工创业就业加强引导、加大扶持,进而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严峻,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压力仍然很大,农民工创业就业也面临很大压力,特别是今年入夏以来,受持续高温少雨天气影响,全省大部分地区出现干旱灾情,干旱影响总体达到重旱等级,影响行业已从农业、水利波及到林业、电力、工业及生态等行业和领域,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拓展新的助农增收渠道和有效解决农民工创业就业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更加迫切。

  (二)重要意义。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民创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突出任务。引导和扶持百万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是我省广大农民工实现更大作为、发挥更大作用,参与“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是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与“三化同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加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是推动农民工就地就近创业和就业,解决“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空巢老人”等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三)总体要求。引导和扶持百万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发展、团结、奋斗”旗帜,围绕我省“十二五”发展主基调和主战略,以解放思想和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大力弘扬创业、敬业精神,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完善创业政策,形成推进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强大合力和良好环境。要着重围绕畅通和拓展农民工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切实解决影响农民工创业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把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作为当前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保护和调动农民工创业及多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四)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通过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全省农民工创业达20万人以上,通过创业带动就业达80万人以上。实施万户小老板创业行动计划,省级每年扶持创业农民小老板不少于2000户,各市(州、地)每年重点扶持不少于200户,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农民工成功创业。全省建成9个农民工创业孵化园区,在88个县(市、区、特区)分别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和创业咨询专家队伍,为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有效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在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方面有所突破。

  二、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对象与重点

  (五)引导和扶持的对象。凡属我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有技术、有能力、有项目、有一定自筹资金和合法稳定经营场所的自主或合伙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均可列为引导和扶持的对象。

  (六)引导和扶持的重点。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项目外,由农民工自主创业、创办企业和发展成规模的种养业,均属于农民工的创业项目。鼓励和支持创业农民工进入特色农产品开发、农副产品加工、资源综合利用、劳动密集、现代服务等行业或领域。加大对初创企业、微小型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努力加快从小创业者向微型企业、从微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的转变。利用农村资源优势,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规模化种植养殖、特色农业、旅游商品、传统手工艺品制作和编织业,并形成一定规模。积极引导返乡创业农民工主动接受大中型企业的辐射带动,创办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配套配件企业,或围绕其外部配套产品生产,发展劳动密集型组装加工业。在运输、商贸、餐饮、娱乐等领域发展个体私营企业,着力发展民族民间文化、现代物流、社区服务、乡村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三、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七)推进城乡创业就业政策一体化。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更加积极就业政策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02号)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促进农民工创业的制度和体系,把支持城市居民创业的优惠政策延伸至农村、覆盖到农民,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创业就业政策体系。

  (八)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门槛。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创业农民工均可进入。放宽出资额限制,创业农民工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创业农民工将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实行试营业制度,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农民工,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到当地工商所备案后,实行6个月试营业,试营业期可以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6个月后继续经营的,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九)实行税收减免扶持政策。对农民工创办企业的所得税按规定实行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落实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对于民族自治地方农民工创办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对种植、养殖、农业生产资料、资源综合利用等创业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创办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进一步发展。对创业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各类农民工创业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各项优惠政策若有重叠,则按最优的一项执行。

  (十)实行工商免费扶持政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的农民工,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创业农民工,免予工商登记。

  (十一)实行社保补贴扶持政策。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招用的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本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纳的由本人负担。对从事个体经营申报就业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按困难人员的标准申请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2/3。与农民工创业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

  (十二)鼓励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创业。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自主创业农民工,如本人需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资金,需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营业执照副本、场地证明等,经社会保险机构审批后,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十三)推进农民工创业孵化园区建设。结合工业强省战略和《贵州省“十二五”产业园区发展规划》的实施,围绕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建设一批农民工创业孵化园,支持各类产业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园。统筹协调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市场为创业企业开辟专门的农民工创业孵化园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设立创业项目库,引导农民工创业企业进驻园区。对园区创业企业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不同的创业主体可选择适合自己的地块和建设面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农民工创业孵化园区,并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企业选聘实用技能人才提供服务。结合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实施,在新区拓展和居民安置时,集中规划建设居民服务创业园,建设一批门面型孵化基地,提供和完善居民服务。进一步完善现有各类创业园区服务功能,增加服务范围,将农民工创业者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完善服务功能,集中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税费减免、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员工招聘等一站式服务,帮助农民工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项目。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民工创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推动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农民工创业园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农民工创业孵化园区和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创业场租费用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农民工的培养、表彰农民工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等各项促进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支出。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农民工创业扶持周转金,为农民工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对农民工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3500元的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加大政府采购对农民工创业企业的支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创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和价格相等的前提下,将政府采购合同优先授予农民工创业企业,并视情况适当降低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标准。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三方合作,完善相关信贷政策措施。完善金融机构与企业对接平台,拓宽创业农民工融资渠道,积极促进农民工创业。探索适合农民工创业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积极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创业的资金支持以及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工作。积极引导金融机构针对在城市务工和创业农民工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努力解决农民工创业就业融资难问题。金融机构要制定适合农民工创业特点的信贷措施,开发多种金融产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创业农民工证照齐全的,其房屋产权、机器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有价证券、注册商标、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均可作为抵(质)押品。金融机构可根据资产状况和诚信度,对创业农民工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并根据信用等级发放信用贷款。对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创业项目,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经营权、商品林权、农业生产用房等作为抵押担保方式为农民工创业提供贷款。

  (十六)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向乡(镇)延伸,对小额贷款余额比重、“三农”贷款余额比重、三个月以上经营性贷款余额比重不低于70%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支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农民工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8万元,如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1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各项制度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实行有利于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对创业农民工提供政府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帮助更多的农民工成为创业者。引导各金融机构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因地制宜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建设”的长效联动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加强征信知识宣传与教育,增强农民工的诚信意识。

  四、提升对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管理服务水平

  (十七)改善行政管理,简化许可、审批和办证程序。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农民工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向创业农民工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及时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创新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提高办事效率。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八)强化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的能力。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坚持就业导向、终身培训,提高农民工创业就业能力。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农民工,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并对培训合格的农民工创业予以优先支持。以《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为补助依据,提高补助标准,增加再补贴次数,引导农村劳动力培训从“重数量”向“重质量”、从“补过程”向“补结果”转变,鼓励农民工参加高技能、高层次培训,实现素质就业、稳定就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拓宽对创业农民工的培训方式,将农民工创办企业所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中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贵州中小企业星光培训工程的组织实施范围,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农民工创业的重点人才,委托大专院校进行定向培训,提高其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挑选并组织一批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立志创业的优秀农民工,到省内重点企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学习锻炼,帮助他们拓展创业思路。

  (十九)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对农民工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充实和完善各级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县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建立农民工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公共创业服务活动,大力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做到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平台到村、联系到户、服务到人,形成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创业就业平台。聘请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建创业咨询专门队伍,负责对农民工创业初期和发展阶段的引导、指导和跟踪服务。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创业农民工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农民工创业服务。建立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创业项目开发、市场评估和推介制度,定期推介发布创业项目。建立农民工创业项目资源库,开展创业项目采集、发布和咨询服务工作。

  (二十)提供保障措施,维护合法权益。完善创业农民工的户籍变更、子女入学、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和便利措施。在现有国家和省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下,逐步将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内工作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保障农民工创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五、加强对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强化各级党委、政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顺应农民工就业的新形势、新变化、新特点,高度重视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把引导和扶持百万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督查考核。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农民工创业环境,推广典型经验,积极推动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应明确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为工作协调机构,将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作为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窗口,加强工作力量,保证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积极开展农民工创业的指导和协调。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要发挥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促进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二)加大宣传、树立典型,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发放农民工创业指南,举办优秀创业企业评选活动,开展“十佳”农民工创业之星、创业大赛、创业论坛、创业成果展示活动等方式,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农民工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业农民工,给予奖励;对在促进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通过各种形式增强农民工的创业意识,激发创业热情,形成鼓励创业、支持创业、争先创业的社会氛围。

  (二十三)建立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的考核制度和办法。建立完善农民工创业就业统计方法及考核办法。建立农民工创业定期统计、调查制度,对农民工创业进行跟踪和监测,对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及时掌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有关信息,使引导和扶持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开展得富有成效。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创业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各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责任和考核。对成绩突出、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较高的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推诿、效率低下,影响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建立健全定期考评、动态管理的工作机制。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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