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061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2-10-16 08:37:1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关保障事宜的通知 |
黔组通〔2012〕90号
关于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有关保障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2〕36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发〔2009〕6号)精神,为继续做好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调整生活补贴标准
2011年以来,各地对公务员津贴补贴进行了相应的调整,按照组通字〔2012〕36号文件规定,新聘任大学生村官补贴标准比照乡镇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并随之同步提高,各地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调整工作、生活补贴(住房公积金和增量补贴除外),调整后增加部分从2011年12月起执行补发。
二、经费保障事宜
各级财政部门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费用要按照中央要求给予足额保障。2012年由于调整生活补贴标准引起的新增资金部分由各县财政先行垫付,省、市两级财政承担部分于2012年终一次性补助。从2013年起,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2500元/月,由省、市(州)分别按50%和30%的比例保障,其余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今后年度,若发生工资收入水平上调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同步调整,由县级财政先行安排资金保障,确保生活待遇及时足额发放,省、市(州)财政根据调整情况年内按比例予以补足。
三、保险事项
各地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所需费用由各县(市、区、特区)财政统一从上级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并列支,个人缴纳部分从发放的生活补贴中扣缴,社会保险办理事宜在各县(市、区、特区)社保管理部门指导下进行。要及时办理人身意外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
四、进一步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实施和经费保障工作。县级财政每年要统筹安排好专项经费,确保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经费要分项目进行核算管理,设置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跨年度滚动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加强对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州)每年要对县(市、区、特区)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省级有关部门每年将视情况对各地进行抽查,对违纪违规问题,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中 共 贵 州 省 委 组 织 部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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