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0630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3-02-26 00:00:00 | |
文 号: | 黔人社厅发[2013]5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四)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规定,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补缴参保终止后续问题
我省解决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已经结束,从2013年1月1日起,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所在企业(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从登记参保当月起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不得采取一次性缴纳方式补缴登记参保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计发。
二、关于继续缴费地的确定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继续缴费地的确定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令第13号)执行,继续缴费地和待遇领取地为同一地。
(一)对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缴费年限满十年所在地;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均不满十年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
(二)对省内流动就业参保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户籍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继续缴费地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单位)登记参保所在地。
三、关于延长缴费的确定问题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后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十五年。本人申请延长缴费且未继续在企业(单位)就业参保的,在继续缴费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含延长缴费年限)满十五年时,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四、关于一次性缴费的相关问题
1998年10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在继续缴费地连续延长缴费五年,连续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不足的年限可以在继续缴费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费应尊重参保人员本人意愿。
(一)一次性缴费基数以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逐年递增5%的幅度计算。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的,由参保单位及职工按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缴纳。一次性缴费年限与一次性缴费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的8%据实计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一次性缴费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对流动就业的人员,在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应按年度(计算到月)向转入地提供缴费信息。对于已经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无法按年度(计算到月)获取缴费基数等信息的,接收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对该期间的缴费做出相应处理和核定待遇。
(三)一次性缴费以后,参保人员按一次性缴费的时点办理退休,退休时间从一次性缴费的时点计算。基本养老金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计算时点以一次性缴费的时点为准,基本养老金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领取。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后死亡,其个人帐户中的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关于人事档案核查认定问题
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转入继续参保地企业(单位)或有关部门管理。对于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事档案所在地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不一致的,由人事档案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人事档案及视同缴费年限等数据进行核查认定,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基本养老金进行核定和发放。人事档案核查认定工作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及时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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