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063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3-03-22 11:23:12 | |
文 号: | 黔人社厅发[2013]9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3]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精神,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新生儿医疗保障权益,促进他们健康成长,现就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生儿出生后,监护人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凡在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二、新生儿出生后,超过90日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的,仍按当地规定时间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各地现有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要继续做好有关工作,凡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要结合实际,抓紧做好相关政策,业务经办、信息系统调整等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