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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676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5-21 18:25:51
文  号: 黔军转联[2014]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和《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和《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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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军转联[2014]1号

各市(州)、县(市、特区、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工作部门,中央在黔各单位,省军区各部门,各军分区(警备区)、预师党委,省武警总队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现将《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和《标准》的颁布实施,是建立适应改革发展与符合我省实际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的重大举措,对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实现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中央在黔各单位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切实统一思想、互相支持配合,把《办法》和《标准》贯彻落实好;要科学筹划、密切协调、精心组织,把在省直单位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好。军队转业干部要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服从大局、支持改革、听从安排,努力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作出新的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件:1、《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2、《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

  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军区政治部

  2014年5月21日

  附件1:

  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

  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与科学性、合理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强化工作流程的监督和检查,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志愿到省直单位工作的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含专业技术干部,下同)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 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要贯彻统筹兼顾、通盘考虑,注重德才、注重实绩,妥善安置、合理使用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计划

  第四条 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根据年度安置任务,按照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编制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在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领导下,省军转办组织实施安置计划,并督促、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接收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条 各接收单位,应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和政策要求,明确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岗位或岗位性质。接收单位因岗位性质特殊,确需设置相应条件的,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特点合理设置,并报省军转办审核同意。

  第六条 省直单位要发挥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主渠道作用,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中央在黔单位要积极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章 考 核

  第七条 团级和营级及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部队体系分别由贵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工作部门(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主要以军队转业干部的德才表现、能力专长以及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立功受奖、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等情况为主,综合体现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和贡献。

  第九条 考核以量化赋分的方法进行,按照《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条 考核成绩须军队转业干部本人签字确认。军队转业干部对考核成绩存有异议的,可向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部队转业工作部门进行复核。经复核,考核成绩符合实际、军队转业干部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按复核成绩计分。

  第十一条 按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核排名。对考核成绩相同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职务等级、任职时间、服役年限确定考核排名。

  第十二条 考核排名是军队转业干部取得在省直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下同)安置资格以及作为重点安置对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志愿申请到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不参加考核。

  第四章 安置方法

  第十四条 采取考核入围、双向选择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安置。

  第十五条 按符合政策规定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的一定比例和考核排名,综合确定省直机关安置人选;根据军队转业干部考核排名,按入围省直机关安置人选10%至15%的比例,确定重点安置对象。

  第十六条 省军转办组织入围省直机关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与接收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按照重点安置对象和一般安置对象分别召开:

  (一)重点安置对象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会。省军转办、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在征求重点安置对象安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个人意愿、能力专长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接收单位与重点安置对象召开双向选择会。

  (二)一般安置对象和接收单位双向选择会。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结束后,集中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和未完成安置计划的接收单位召开双向选择会。

  第十七条 接收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可自行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和接收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共识,双方签订《省直单位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下同),并报省军转办批准后,选用生效。

  第十九条 同时被多个接收单位选中的军队转业干部,只能与其中一个接收单位签订《确认书》。

  第二十条 经双向选择后,未确定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军转办征求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意见后,在省直单位剩余计划内进行指令性分配。指令性分配结束后,未明确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移交贵阳市接收安置。

  第五章 公 示

  第二十一条 分配过程中,安置政策、安置办法、安置计划、考核成绩和排名、重点安置对象、分配去向等信息,均及时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纪律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是指令性计划,必须无条件执行,对拒绝或变相拒绝,以及逾期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将采取发函督办、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措施予以纠正。同时,相关部门一年内将暂缓其人员调动、考试录用、聘用和编制审批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档案审核接收、政策解释、推荐安置等工作;对违规操作触犯党纪、政纪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要自觉遵守各项纪律,配合相关部门搞好考核、双向选择和接收定岗等工作,确保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凡伪造、更改档案材料或存在其它严重违纪情况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取消其安置到省直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军地双方要加强安置期间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安置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督促仍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军队转业干部,一律退回原部队处理,并取消今后在省直单位安置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发布安置信息时,要注意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做好保密审查工作。因审查不严导致泄密问题的,由公布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察厅驻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在黔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

  转业干部考核赋分标准(试行)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明确如下:

  一、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军龄赋分

  服役10年(含)以内的,每年计1分;服役超过10年的,从第11年起,每年计2分。

  (二)职务赋分

  排职计4分、副连职计5分、正连职计6分,副营职计8分、正营职计9分,副团职计11分、正团职计12分。

  技术14级计4分、技术13级计5分、技术12级计6分,技术11级计8分、技术10级计9分,技术9级计11分、技术8级计12分、技术7级中职计13分、技术7级高职计15分。

  (三)任职年限赋分

  转业时,任现职(级)满3年的计1分,从第4年起,每年计0.5分。

  (四)学历(学位)赋分

  中专计1分、大专计2分、本科计3分、研究生计5分、硕士计5分、博士计8分。

  (五)奖励赋分

  荣获荣誉称号的1次计30分,荣立一等功的1次计20分,荣立二等功的1次计15分,荣立三等功的1次计3分;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以平时相应奖励的2倍赋分。

  (六)惩戒赋分

  受行政撤职或留党察看处分的1次计-15分,受行政降职(级)、降衔(级)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1次计-10分,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计-8分,受行政记过或党内警告处分的1次计-6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计-4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1次计-2分。

  (七)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赋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不含)以内的,每年计0.5分;10年以上的,前10年共计6分,从第11年开始,每增加1年计1分。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军龄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按一周年计算;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的年限,按周年计算,不满一周年的不计入年限。计算军龄、任职年限、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年限,截止日期均为批准其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二)入伍时间以部队批准时间为准,地方高等院校毕业后直接入伍的,在地方高等院校学习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二次入伍的,在地方工作时间不计算为军龄时间。收归军队建制的人武部干部,其收归军队建制前在人武部工作的时间连续计算军龄。

  (三)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移交方式确定考核分,不交叉计算。

  (四)学历(学位)以批准其转业当年3月31日前取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学历文凭或学位证书为准。

  (五)立功分数可累计计算;所在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或负责人按个人立功赋分,其余人员不赋分。

  (六)同一事件同时受党内和行政处分的,按最高扣分项赋分;不同事件受处分的,累计赋分。

  (七)外出学习(进修)或者代职在1年以内的,计算为其在原部队驻地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计算为其学习(进修)或者代职部队驻地工作时间。

  (八)边远艰苦地区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记载或其所在师级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时间不重复累加。

  (九)考核赋分以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材料为依据。

  (十)本标准由贵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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