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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694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8-18 18: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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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贵州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制度
贵州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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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军转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计划分配军转安置工作方法和程序,严肃军转安置工作纪律,增强军转安置工作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军转安置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军转安置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贵州省组织实施计划分配军转安置工作的重要依据,军转安置工作方法和程序必须严格按此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贵州省计划分配军转安置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当年度转业到贵州省安置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第二章离队前教育培训

  第四条 当年转业到贵州省安置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应参加离队前教育培训,离队前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安排3至7天。

  第五条 离队前教育培训由省军区转业办牵头,省武警总队转业办和省公安厅现役办转业办协助,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军转办)负责协调工作。

  第六条 当年转业到贵州省安置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离队前教育培训的,须由原部队师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证明,并经部队转业工作部门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七条 离队前教育培训结束后,部队转业工作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档案移交与审核接收

  第八条 国家下达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后,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应及时将军队转业干部档案移交省军转办。

  第九条 省军转办接收档案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核军队转业干部的档案材料。重点审核军队转业干部的出生时间、入伍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简历和军队转业干部身份等内容。对不符合安置去向条件,以及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及时与部队转业工作部门联系、沟通,进行查核,未核准前一律停止安置程序,并将审核接收档案情况上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省军转办审核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档案后,应按其安置去向移交市、州军转安置部门:

  (一)安置去向在各市(州)(除贵阳市外)的,档案移交相应市(州)军转安置部门,由各市(州)进行安置。

  (二)安置去向在贵阳市的,待省直和中央在黔单位安置工作结束后,再将档案移交贵阳市军转办,由贵阳市进行安置。

  第四章 安置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省军转办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召开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议和全省军转安置工作会议的建议,部署开展全省军转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省直单位在具体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贵州省省直单位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市(州)军转安置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接收档案后2个月内完成安置任务。

  第五章 报到、预备役登记和落户

  第十四条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情况须按时向省军转办报告,由省军转办向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和接收单位下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部队转业工作部门负责将《通知书》送达军队转业干部,并指导、督促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时间内离队报到,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接到《通知书》后,须严格按要求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时,应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转服预备役军官登记手续,履行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办理转服预备役军官登记后,持人民武装部出具的预备役登记证明到市(州)或省军转办开具落户证明,然后到当地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六章 适应性和专业培训

  第十八条 当年安置到贵州省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应参加适应性和专业培训,适应性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专业培训时间一般安排1至2个月。

  第十九条 适应性和专业培训由省军转办组织,部队转业工作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 适应性和专业培训要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适应性和专业培训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在省直单位的,必须有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安置在市(州)的,必须有市(州)军转安置部门的申请,经省军转办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二十二条 适应性和专业培训结束后,省军转办组织军队转业干部考试,并对其在培训期间的表现、作业完成等情况进行考核,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发放《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结业证》。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法规政策,牢固树立“依法、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理念,积极为军队转业干部服务,努力实现部队、接收单位和军队转业干部“三满意”的安置工作目标。

  第二十四条 地方军转安置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或接受当事人财物及其它好处;

  (二)推诿、拖延办理相关工作;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凭据;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部队转业工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或接受当事人财物及其它好处;

  (二)伪造、更改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材料;

  (三)出具虚假证明或凭据;

  (四)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接收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或接受当事人财物及其它好处;

  (二)推诿、拖延办理相关工作;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如出现有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告诫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按规定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贵州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察厅驻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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