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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72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2-11 00:00:00
文  号: 黔人社厅通[2015]13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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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审查确认各类调解组织调解形成的调解协议,并依法出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的行为。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后出具的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坚持自愿、合法、简便、快捷的原则。

  三、当事人可以向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遵照劳动人事仲裁管辖规定受理申请。

  四、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必须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需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书原件、当事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委托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代理条件。

  五、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审查确认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不予受理。

  (一)调解协议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

  (二)经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司法程序确认有效后,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四)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内容显失公平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七)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八)当事人无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无代理人或者监护人的;

  (九)代理人不具有调解委托权限的;

  (十)当事人要求变更协议内容或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十一)其他不应当予以审查确认的情形。

  七、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确认申请后,应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仲裁审查确认工作。

  八、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后,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当事人是否具有调解权限,确认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向当事人明示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并现场制作仲裁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九、一方当事人经仲裁委员会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仲裁员同意中途离开的,按撤回仲裁审查确认处理。

  十、审查确认后的仲裁调解书中达成协议内容应当与调解协议原件中的达成协议内容相一致。

  十一、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仲裁委员会处理当事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形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后适当延长。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立即终止仲裁审查确认程序,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受理后经仲裁委员会审查不符合仲裁审查确认条件的;

  (二)当事人在仲裁审查确认受理后,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对调解协议反悔或要求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的。

  十四、仲裁委员会应依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好仲裁审查确认案卷的归档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等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须知(附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背面);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受理通知书;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5.参加审查确认活动通知书;

  6.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7.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终止通知书。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2月11日

  附件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与 就 劳动人事争议事项平等协商后,在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现申请审查调解协议,并将调解协议书审查确认为仲裁调解书。

  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书 份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份

  双方当事人: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须知

  一、申请仲裁审查确认范围

  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行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形成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以下简称仲裁调解书)审查确认。

  二、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时限

  当事人应当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或有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审查确认申请。

  三、受理条件

  双方当事人在递交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1)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有调解权限;(2)申请仲裁审查确认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3)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仲裁受案范围;(4)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调解协议内容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5)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6)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7)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时限规定。

  四、提交书面材料须知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2、调解协议书原件

  3、其他材料

  劳动者一方:(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审查确认的,需提交劳动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用人单位一方:(1)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副印件;(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授权委托书。

  五、注意事项

  1、为保证合法、有效、及时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如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的,请选择符合代理人资格要求的人员。

  2、收到仲裁委员会参加审查确认活动通知后,请当事人按时到场。一方当事人经仲裁委员会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未经仲裁员同意中途离开的,按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处理。

  3、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3: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案字[20 ] 号

  :

  你(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递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符合仲裁审查确认的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予以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单位)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本通知。

  二、如委托代理人的,请填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是单位的还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于 年 月 日前提交本委。

  三、仲裁员由 担任。

  年 月 日

  附件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不予受理通知书

  ×劳(人)仲案字[20 ] 号

  :

  年 月 日递交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件5: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参加仲裁审查确认通知书

  ×劳(人)仲案字[20 ] 号

  :

  本委定于 年 月 日 时 分在本委现场处理你(单位)与 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请准时到场参加仲裁审查确认。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按撤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处理。

  仲裁委员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年 月 日

  附件6:

  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向贵委提出的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现提出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撤回仲裁审查确认申请理由: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注:1.申请人系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并加盖公章。

  2.本申请书应用钢笔书写。

  附件7: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终止通知书

  ×劳(人)仲案字[20 ] 号

  :

  你(单位)与 于 年 月 日向本委递交劳动人事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本委经审查,于 年

  月 日予以受理。在该审查确认申请的处理过程中,因 ,本委决定对本仲裁审查确认程序予以终止。

  年 月 日

  附件8: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调 解 书

  ×劳(人)仲案字[20 ] 号

  申 请 人: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申 请 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 (姓名)与申请人 (名称全称)共同提出的劳动(人事)仲裁审查确认申请,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处理。

  经 调解组织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

  ¨¨¨¨

  上述协议,本委经审查后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 裁 员:

  年 月 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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