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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76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6-06 00:00:00
文  号: 黔组通[2006]11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关于贵州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贵州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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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组通[2006]112号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政府(行署)人事局,省直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贵州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贵州省人事厅

  2006年12月28日

  关于贵州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

  工作人员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或列入参照公务员范围管理的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一)经省委、省政府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中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或列入参照公务员范围管理的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职在编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现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 (单位)在岗在职在编、使用行政编制或列入参照公务员范围管理的事业编制、且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予以登记:

  1、具有公务员身份,经批准调入的人员。

  2、已参加国家公务员过渡的人员。

  3、任副县处级以上职务或在市级及市级以下参照管理机关 (单位)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4、在参照管理机关 (单位)由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且一直在参照管理机关 (单位)工作的人员。

  5、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选调 (选拔)的高枝毕业生到公务员岗位后,又调入参照管理机关 (单位)的工作人员。

  6、 经省、市、县、乡四级统一招考录用的人员,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7、中央或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明确为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以下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

  (一)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工作人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二)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在2002年6月12日前被批准为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机关 (单位),其工作人员系2002年6月12日之前进入的;或在2002年6月12日后被批准为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的机关 (单位),其工作人员系所在机关 (单位)被批准为参照管理时间之前进入的,属国家正式干部。至今仍在岗在职在编、现使用行政编制或列入参照公务员范围管理的事业编制,但未参加公务员过渡,除符合第二条第 (三)款规定条件外的人员,暂缓登记。今后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和程序,对其中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登记。

  (四)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明确需列入暂缓登记的人员。

  四、不予登记的对象:

  (一)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入机关 (单位)的人员;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不登记的人员。

  (四)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 (离)休手续的人员。

  五、登记工作的程序和管理权限及有关要求参照黔党发〔2006〕10号文件执行。

  六、本意见适用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休、群众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使用行政编制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按照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七大类机关公务员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主题词:公务员法实施 参照管理 工作人员登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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