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790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6-08 00:00:0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定》的通知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厅各处(室、单位)、省公务员厅、省社保厅:

  为全面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6月8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本厅下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厅提起行政复议,本厅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被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人民政府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起行政复议,本厅依法参加行政复议的工作。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不服本厅行政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厅依法参加行政应诉的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本厅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复议,被复议和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 厅办公室、信访办或其他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对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进行统一登记。

第二章 行政复议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按规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认为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

  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

  认为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分管厅领导审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六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转交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审核,业务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提出审核意见。业务处室如审核无异议的,审签同意后转交政策法规处,如审核认为行政行为不当的,写明理由转交政策法规处。

  政策法规处在业务处室意见的基础上,拟写案件审理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分管厅领导审定。政策法规处与业务处室的意见不一致的,由政策法规处牵头相关部门讨论研究,仍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政策法规处整理相关意见后,报相关厅领导审定。

  第七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本厅有权处理该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法规处将申请人的审查申请转交有关起草处室,由其在15天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转交政策法规处。

  本厅无权处理该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法规处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请其在60天内依法做出处理结论,将处理结论告知本厅。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终止的,报分管理厅领导审定。中止审查的,政策法规处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出中止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中止情形消失的,政策法规处及时恢复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发出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需要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的,拟写延长审理期限审请,在复议期满3个工作日前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或者相关单位发出行政复议意见书。被申请人或者相关单位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政策法规处。

第三章 被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将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副本转交做出相关行政行为的处(室、单位)。

  行政被复议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政策法规处报分管厅领导指定主要处(室、单位)牵头办理。

  第十二条 相关处(室、单位)收到答复通知书和复议申请副本后应及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案件情况并在5日内草拟答复书,答复书应围绕被复议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程序以及复议申请中提到的问题等作出全面的答复,并编制证据目录,写明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明内容。

  第十三条 相关处(室、单位)草拟的答复书、证据目录,经政策法规处对答复书形式等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四章 行政应诉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1个工作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的原件转交厅办公室收文,并将复印件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和为我厅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对本厅作出行政行为的应诉案件,相关处(室、单位)草拟答辩状,并编制证据目录,应诉答辩程序参照第十二、第十三条的被复议答复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对本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且为共同被告的应诉案件,政策法规处商相关处(室、单位)和为我厅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草拟答辩状,答辩状主要围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重点答辩,并编制证据目录,写明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报分管厅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本厅正副职领导。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重大疑难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的,由厅主要领导出庭应诉。

  第十八条 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相关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和为我厅提供诉讼代理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涉及本厅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相关厅领导审定后,及时予以回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向我厅制发行政司法建议书或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向我厅提出处理建议的。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被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终结后,全部案卷材料由政策法规处归档立卷。

  第二十一条 厅人事处和政策法规处应加强对相关处(室、单位)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减少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降低行政争议案件的败诉率。

  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复议、应诉等工作,并确定相对固定的人员具体办理复议、应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被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政策法规处应定期对行政复议、被复议、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和汇总分析,及时梳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加强办案力量和后勤保障工作,行政复议、应诉活动所需交通、专家咨询、档案管理等办案经费,列入厅复议、应诉专项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厅属事业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做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应诉或行政复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