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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793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9-02 00:00:00
文  号: 黔人社厅通〔2016〕42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5〕121号文件及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5〕121号文件及人社厅发〔2016〕38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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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以下简称人社厅发〔2015〕121号文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现将以上两个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人员参保问题。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属于编制内的,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有关规定,与所在单位一同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属于编制外的,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先行清理规范,待明确人员身份后,再按规定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关于参加地方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处理问题。由于我省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系地方组织试点,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启动后,原地方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的处理,由各地根据人社厅发〔2015〕121号文件有关意见,结合实际,妥善处理。

  三、关于改革后个人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处理问题。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至满15年,所缴费用按正常参保管理。单位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17号,以下简称黔人社厅发〔2016〕1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待遇,其中,一次性缴费年限的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退休当年的实际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相同。

  四、关于从事特殊工种等工作人员的缴费年限计算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过渡期内(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工作人员从事国家确定的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按规定折算工龄,作为工作人员退休时老办法计发比例对应的工作年限,但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五、关于办理停止缴费和申领养老金时点问题。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缴费至本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当月,由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停止缴费和申领养老金手续。

  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明确的退休时间(含延迟退休和提前退休)与本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间不同的,缴费至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明确的退休时间当月,由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停止缴费和申领养老金手续。

  办理停止缴费和申领养老金手续完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金待遇,并从办理停止缴费和申领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六、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清算问题。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启动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按规定纳入参保。但由于我省实际启动实施时间晚于2014年10月1日,对2014年10月1日至启动实施期间退休的人员,应统一按照黔人社厅发〔2016〕17号文件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对原暂时发放待遇与正式核定待遇的差额部分,以及对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按规定给予清算,多退少补。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1号)(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38号)(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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