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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79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9-22 00:00:00
文  号: 黔人社厅通〔2016〕450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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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现将《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2.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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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推进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推行执法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法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普遍运用随机抽查作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开展执法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进一步解决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效遏制劳动保障违法隐患,切实消除重特大因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促进全省劳动监察执法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

  (一)明确随机抽查的主体

  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授权、委托开展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省范围内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随机抽查。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授权、委托开展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组织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实施随机抽查的具体责任单位为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局(科、股)、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支队、大队)。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建立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名录库要涵盖本地全部被监管用人单位、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培训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全部监管对象,并结合监管执法实际,建立不同行业领域、不同类别和等级、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随机抽查名录库,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选取抽查对象。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列入执法“黑名单”的单位和隐患较大的重点单位,应当纳入随机抽查名录库。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随机抽查的生产经营单位一般不重合、不交叉。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三)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全省劳动监察执法检查清单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严格依据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开展抽查,切实做到一张表格管检查。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除有特殊要求外,均应当按照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制作执法检查方案和检查表。全省劳动监察执法检查清单应于2016年10月底前公布,并每年更新。

  (四)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方式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是指按照被检查对象的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等特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要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依照实施随机抽查具体责任单位的职能和人员数量,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涵盖所有执法人员,并按照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分组并及时调整完善。具体实施随机抽查时,要随机确定待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和流程,实行“双随机”抽查。按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执法大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需要对特定行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的,要视情况随机确定相关执法人员。被抽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复杂的,可直接聘请知名专家。随机抽取通过摇号、电子抽签等方式进行,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016年12月底前建立随机抽查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五)科学、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要切合实际,确保必要的随机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0%并逐步提高,暗查暗访一般采用“双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重点单位每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列入执法“黑名单”的单位每季度年要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重点监管,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完善执法检查程序,增加执法检查频次,督促整改治理,重大隐患排除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双随机”抽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于2016年底前建立“黒名单”单位名录。

  (六)开展联合抽查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与有关部门开展执法联合随机抽查,共同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依照各自职责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互通执法结果,形成执法合力。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组织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也可以直接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施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劳资纠纷隐患,应当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依法处理。

  (七)全面公开监管信息

  要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通过本级政府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政府或者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抽查结果在查处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信息在2016年12月底前公开。

  (八)实现抽查成果综合运用

  要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引导推动监管对象自觉尊法守法。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执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厉查处,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抽查结果要与执法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执法标准化工作相衔接,纳入执法诚信体系建设,记入执法信用记录,对失信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监管对象,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曝光。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监管对象,通报有关部门作为严格限制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强化震慑和警示作用。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执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反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随机抽查作为执法监管工作创新和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的重要举措,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保障抽查经费,充实执法检查力量,确保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应调整充实一线监管执法力量。要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部署、督促指导和业绩考评,确保随机抽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注重宣传培训

  随机抽查是行政执法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总结交流执法经验,加快转变执法理念,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完善随机抽查执法模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为随机抽查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强化工作措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建立全省统一的抽查检查信息化平台,强化随机抽查信息化建设。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方式开展抽查检查,推动实现随机抽查全过程记录。

  (四)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制度或者方案,于2016年1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切实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细化任务要求,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分工,强化过程管控,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对工作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2: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类型 序号 随机抽查事项 法律依据
规章制度 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法第89条
2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80条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3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4 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81条
5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83条
6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
7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2款
8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3款
9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10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11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9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4条
12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3条
13 企业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 就业促进法第67条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 14 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7条
15 用人单位是否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68条
16 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17 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 工会法第50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18 用人单位是否对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法第51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2项
19 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工会法第52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第3项和第4项
20 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8条
21 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1条
22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一)款
23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要求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二)款
24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提供定期书面审查材料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三)款
25 用人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2条
26 企业是否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企业是否违法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其劳动合同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14条
27 企业是否存在《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所列的违反规定的情形 《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29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8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
29 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7条
禁止使用童工 30 单位或个人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31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7条
32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为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33 用人单位是否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34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3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经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6条
36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是否使用童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9条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37 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1条
38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6条第2款、第7条、第9条第1款、第13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6条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39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40 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2、8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
社会保障 41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84条
42 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2条)
43 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44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1款
45 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7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46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
47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88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4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 社会保险法第87条
49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50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是否存在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51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
职业介绍 52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4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0条)
职业介绍 53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5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54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1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4条)
55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 就业促进法第66条第2款(《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5条)
56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2条
57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未建立服务台帐,或虽建立服务台帐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58 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73条
59 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8、74条
60 职业介绍机构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规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61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3条
62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4条
63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从事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5条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64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6条
6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为、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37条
66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具备《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1条所规定的条件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1条
67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规定所需材料,是否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2条
68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在《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5条经营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5条
69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是否在招聘洽谈会举办前10日,向招聘洽谈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6条
70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招聘洽谈会,是否有与举办招聘洽谈会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是否制定组织方案、安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联合举办的,是否与联办单位共同签订联办合作协议书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7条
7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自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停业之日起10日内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18条
72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是否有《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20条所列的行为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20条,第35条
73 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对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是否存在未经求职者本人同意,向第三方透露求职者的个人资料、信息,以及使用求职者为求职而提供的技术、智力成果的情形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23条,第36条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74 用人单位是否发布虚假的人员招聘信息,是否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名誉或者采取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24条,第37条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75 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76 社会组织或个人是否擅自举办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4条
77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8条
78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7、49条的情形
79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有关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材料不真实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情形
80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存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51条的情形
81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1条的情形
82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2条的情形
83 中外合作办学者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3条的情形
84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5条的情形
85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6条的情形
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鉴定 86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否存在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57条的情形
87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是否存在《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所列的情形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88 用人单位是否遵守职业培训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
劳务派遣 89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58、92条
90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2条
91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按照 所在地人民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第93条
92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92条
93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未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第92条
94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第92条
95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第92条
96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97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阅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59条第2款、第92条
98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向补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第92条
劳务派遣 99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发行第62条第一款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92条
100 用工单位是否有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92条
101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7、92条
102 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92条
103 劳务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
104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66、92条
105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的法定程序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3条第3款、22条
106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92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4条
高温劳动保护 107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21条
108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
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 109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情形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6条
110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是否存在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情形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7条
111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行为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18条
112 外国人是否存在拒绝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期限的情形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29条
113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30条
妨碍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114 用人单位是否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规定的阻挠检查的情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0条
115 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工伤保障条例》第63条
工资保障金 116 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或者补足工资保障金 《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第23条,《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31条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 117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是否遵守有关社会保险服务规定 《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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