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0804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0-10 00:00:00 | |
文 号: | 黔人社厅通〔2016〕462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国资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铁建办(轨道办、指挥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规划建设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农林水务局、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威宁县铁建办,中国人民银行仁怀市支行、威宁县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现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铁路建设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2016年10月10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暂行)
为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通讯、市政、矿山等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工作。
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人工费用。
第三条 各商业银行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均可承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业务,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于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在签订协议的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并签订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1-3%的数额将资金划拨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亿元以上的按照1%,2000万元至1亿的按照2%,2000万元以下的按照3%,划拨资金高于200万元的,可按200万元标准划拨。在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规定的发放工资日前7天,应对当期应发放工资金额进行核定,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低于应发工资金额,由建设单位按不低于应发工资金额标准补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保障专用账户资金能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开户行解除监管前,只能用于向该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划拨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应按月足额通过银行进行发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发放。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且经现场公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加盖公章,按月定期提交开户银行,银行根据加盖公章的工资表,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向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划转工资。
第六条 总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或拖欠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认定后,银行按照核定数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发放农民工工资。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不足发放工资,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不足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对总承包企业所提交的农民工工资表进行监管,发现虚报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建设单位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
开户银行发现专用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一个自然月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划转等异常情况的,银行应立即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建设项目交付建设单位后,须在施工现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5日内应确认该项目是否存在拖欠,如无拖欠,应通知银行解除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管,总承包企业会同建设单位向银行申请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第九条 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单位未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数额划转资金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纳入失信纪录,报人社部门统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公布。
第十条 2016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出台后新开工的项目,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此前开工至今未完工的项目,建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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