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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093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5-06-06 00:00:00
文  号: 黔人社厅发[2010]52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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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人社厅发[2010]52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为了更好地发挥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系统的服务功能和作用,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确保广大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国家省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

  2010年9月21日

  附件:

  贵州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维护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一级)由贵州省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核发。以下简称证书。

  第三条 证书免费查询网站为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osta.org.cn)。

  第四条 证书查询范围为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全部证书。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证书将逐步搜集整理,并陆续上网。

  由于2003年1月以前的证书由升级前的老版考务系统生成,数据格式和编码规则无法与网站证书网上查询系统的数据库进行对接,因此数据无法进入证书网上查询系统。持有老版证书的持证人,可带本人有效证件和原证书,到核发该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并换取新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持证人领取证书90天后如无法在指定的网站查找到所持证书,请及时与核发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联系。

  第六条 如网上证书数据出现错误,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职业资格证书,到核发证书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咨询。

  第七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维护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2009年9月1日后新增证书查询数据必须由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在线考务管理系统产生,并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每季度(节假日顺延)上传至查询网站数据库。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须准确核实在线考务及证书查询数据,并负责汇总、呈报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上网的证书数据要真实、安全、可靠。必须经证书数据经办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省厅鉴定中心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字确认后,由网络管理专员上传到网站数据库中。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上传、变更、删除网站数据库中的数据。

  第十条 网络管理专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证书数据收集和整理。收集省本级与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新办理以及2009年9月1日前办理的证书数据,整理汇总,编制汇总表,交中心领导审查;

  2、证书数据上传。根据领导审查结果,按时、按量、按照程序将证书数据上传到数据库中;

  3、证书数据备份。每次上传证书数据后,及时将证书数据备份到数据库服务器硬盘和专用的移动电子存储设备中,并将该设备交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机要人员保管;

  4、证书数据上传密码的保管。严格遵守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安全保密规定,妥善保管证书数据上传的后台的用户帐号和密码,并定期或不定期更改密码,不得向他人泄漏证书上网的用户帐号和密码;如发现用户帐号密码丢失或被盗用,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导汇报,根据领导批示,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还原数据。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应注意保护现场和保留证据,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

  5、日常维护。定期和不定期对证书数据库服务器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升级病毒库并杀毒。发现数据库服务器运行异常或存在运行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领导反映,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处理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十一条 网络管理专员履职不到位,造成证书数据丢失或故意毁损证书数据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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