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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1028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0-09-26 10:13:48
文  号: ​黔委厅宇〔2010〕36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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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委厅宇〔2010〕36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省工商联《关于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9月26日

关于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维护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举措,是保护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是工会组织发挥作用的重要内容,是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形成“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收入分配体制的有效形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贵州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推动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实观合理增长,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我省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为目标,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二) 目标任务: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基本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覆盖率达到80%以上。在基本实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有效地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工会的小企业应当通过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覆盖。

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全面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涉及企业与职工切身利益和分配格局调整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任务繁重,难度较大,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工资集体协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之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每年要研究制定本地区本行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考核指标,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对各级党委、政府的考核内容,层层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强化考核与监督。

(二)开展“要约行动”,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将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集中要约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每年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省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各类企业建立起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工资集体协商要注意听取职工对收入分配的意见;企业经营方和职工代表方都要主动要约、积极应约;要按民主程序开展平等协商,工资集体合同要经过职工代表(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基层工会提出要约有困难的,其上一级工会可以代表基层工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拒绝工会协商要求,违反民主协商程序的,上级工会应依法提出整改建议;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企业整改。在全省建立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定期报表、通报制度。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增强实效。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办法,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与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工资同步增长,利益共享;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确保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重点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实行计件、计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标准等进行集体协商;对县级以下区域内行业集中度较高、产业特色明显的小型企业,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行业劳动定额、计件工价、工资水平和分配形式。

(四)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的培训和队伍建设。要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法律法规、劳动工资知识、企业生产经营、协商技能技巧等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协商代表的业务素质、维权意识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水平,使协商代表做到“懂政策、会算账、敢维护、能协商”。各地要建立健全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严格聘任条件,健全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作用,为企业开展工资协商提供法律咨询、政策指导、业务培训等服务,或受聘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增强职工方协商谈判的力量,切实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与实效。

(五)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把加强宣传贯穿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始终。发挥报刊、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善于发现、总结和树立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三、切实加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积极推进。建立政府主导、工会配合、各方协调、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例会制度,定期沟通情况,研究工作措施。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评先荐优的必备条件。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资分配理论和政策研究,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监控,完善有关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依法对集体协商后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并督促实施。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劳动定额管理,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企业劳动用工书面审查的重要内容。为促进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规范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和行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尽快起草《贵州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

(三)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效整合工会内外资源,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共同约定行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等工会工作载体紧密结合起来,形成齐抓共推的合力。要在大力加强工会组织建设的同时,全面履行职责,努力提高职代会建制率和集体合同建制率,不断扩大覆盖面。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有关工资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提高指导和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扩大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加强对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促进企业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上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为基层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指派工资协商指导员等服务。基层工会要切实代表职工参与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行业协会等管理机构和企业组织代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的监督。国有企业在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要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内容,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企业组织代表的作用。引导、支持区域性、行业性较集中的小企业组建企业联合会,为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障。工商联、行业协会要以非公企业为重点,引导、促进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五)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三方要坚持深入调研、典型引路、抓点带面的工作方法,及时协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加强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国资、发改、经信、财政、税务、工商、工商联等部门都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每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牵头进行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项检查,及时总结表彰推广先进典型、加大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的督导和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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