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92483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12 10:34:00 | |
文 号: | 黔人社通〔2024〕65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
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4〕6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中,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
二、延续实施稳岗返还政策中,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为5.5%;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标准实施。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中,补贴标准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执行。
四、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中,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工单位使用,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五、严密防控基金管理风险,进一步完善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社保经办机构内控检查力度,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核验,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各地在执行政策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六、强化政策宣传服务,深入开展“援企稳岗”政策进园区、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手段广泛宣传、精准推送政策信息。政策执行期内,采取劳务派遣企业依申请办理,其余参保企业“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拨付返还资金,做到应发尽发,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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