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011919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31 17:08:18 | |
文 号: | 黔人社通〔2024〕74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工程系列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工程系列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31日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0851-85837217;省药品监管局人事处0851-86838502)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工程系列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两品一械”)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两品一械”类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树立“以用为本”理念,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两品一械”类生产、经营、研究、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审评检查、技术管理、质量管理、药事服务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相关领域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或行业权威认证的,其对应“两品一械”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两品一械”类专业技术职务分为监管、产业发展服务2个子类共5个专业,其中监管类分为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审评检查3个专业,产业发展服务类分为研发生产、药事服务2个专业。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调整。
二、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两品一械”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四)身心健康,热爱“两品一械”事业,具备从事“两品一械”类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任现职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论文、成果等),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零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技术员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技术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相关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第九条 评审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二)具备胜任本层级岗位的基本条件,具有辅助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参与完成“两品一械”专业技术工作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或参与相关课题研究等。
四、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
(四)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经考察合格。
第十一条 评审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相关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具有较强的观察分析、沟通交流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具备胜任本层级岗位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参与完成“两品一械”专业技术工作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问题,参与相关质量体系文件和技术文件编写或参与相关课题研究等。
(三)独立撰写本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1篇。
五、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四)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三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规范,掌握并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能正确应用新方法和新技术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的发展现状及趋势,基本掌握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3.运用数据信息化处理技术,参与处理专业领域内数据统计、分析形成相应技术计划、方案、总结或报告等,或参与本单位“两品一械”信息化系统的设计、系统架构调试、性能验证、维护、系统风险故障紧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4.具备指导、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年均带教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二)业绩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须满足下列共用条件和所申报专业条件组合之二,其中所申报专业条件至少满足之一。
共用条件: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技术成果奖1项,或获本单位技术奖3项。
2.参与完成的科研、技改、开发等项目,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参与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技改、新产品等)1项或市(州)级2项。项目已通过市(州)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或准予结题。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件;或获市(州)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1项。
5.参加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行业)标准、规范、指南、规程等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编制)完成市(州)级标准、规范、指南、规程等2项,并颁布实施或通过复核;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编制)完成已发布实施的团体标准2项或公开(备案)的企业技术标准3项。
6.参与编写质量手册、技术文件、质量技术方案等,撰写相关内容累计1万字以上;或参与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与认证认可等质量技术项目1项以上。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检验检测专业条件:
8.参与完成抽检、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国家级1项或省级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市(州)级专项工作3项或县级专项4项,撰写相关专项工作报告,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9.作为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项目主导或实施单位的参与人员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级2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或认可;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实验室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项目2项,并获得满意结果。
监测与评价专业条件:
10.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编制)在“两品一械”供应保障体系或在常规“两品一械”监测与评价和药物滥用工作中撰写风险预警分析评估报告、质量投诉处置报告2项以上,并被市(州)监管、监测部门采纳或应用。
11.作为主要完成人在药学技术审查工作中发现并解决复杂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并撰写3项专项报告,并被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审评检查专业条件:
12.参与完成省级审评检查工作2项或市(州)级审评检查工作4项以上,并撰写审评、检查、监测、评估、质量分析、调查研究等报告。
13.在审评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3次以上,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附证明材料);或发现有价值的风险隐患,形成专项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报告3项以上,被市(州)级以上监管部门采纳或应用。
14.参加体系认证、省级及以上能力评估等2次以上,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研发生产专业条件:
15.参与“两品一械”研发、商业化生产、技改、变更过程的工艺研究、验证,并建立相应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等1项以上。
16.接受“两品一械”符合性检查、质量体系考核等相关工作,承担其中技术工作1项以上,编写相应的文件或报告。
17.参与建设完成计量标准建立、认证认可等技术工作1项以上;或参与省级以上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项以上,取得满意结果。
药事服务专业条件:
18.参与企业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并接受符合性检查1次以上,且所在药品经营企业上年度纳税2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或企业年度报告为据)。
19.在从事药物警戒、技术审查、偏差调查等专项工作中,撰写药物监测、不良反应、质量分析、偏差处理等工作报告2项以上,并被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备案。
(三)学术成果
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1篇;或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2.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并已应用于实际工作中,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备案或验收。
3.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质量技术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等3篇,观点准确、数据齐全,实施结果得到评估。
4.市(州)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专业内部资料学术出版物(内刊、论文集)、增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并已应用于实际工作中,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备案或验收。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1项;或获市(州)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三等奖4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获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的技术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市(州)级项目3项。项目通过市(州)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获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3项;或获省级以上专利奖1项。
5.参加编制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或指导原则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原则2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发布实施的市(州)级地方标准、规程、规范等3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管理与认证等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级项目2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备案或验收。
7.在公开出版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8.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9.在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积极贡献,获市(州)级以上表彰。
六、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具备熟练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建立新方法和新技术能力,能解决相关领域疑难问题。
2.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发展前沿的能力,基本掌握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有现代化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的能力。
3.熟练运用数据信息化处理技术,独立处理专业领域内数据统计、分析形成相应技术计划、方案、总结或报告等,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单位“两品一械”信息化系统的设计、系统架构调试、性能验证、维护、系统风险故障紧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4.具备指导、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年均带教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二)业绩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须满足下列共用条件和所申报专业条件组合之二,其中所申报专业条件至少满足之一。
共用条件: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改项目、开发项目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或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
3.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且完成转化并产生较大价值,或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或软件著作权3项,或获省级以上专利奖。
4.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编制)编制国家标准、规范、指南、规程1项,或修订国家级2项,或制修订省(部)级2项,或制修订市(州)级3项,并颁布实施或通过复核;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5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或子课题1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子课题2项,或市(州)级科研课题2项,通过相关验收或复核。
6.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检验检测专业条件:
7.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编制)完成相关的2项省级以上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4项市(州)级抽检、监测、评价等专项工作,并撰写相关专项工作报告,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8.作为项目实施的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中心)建设1个,并通过验收;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新建省级以上专业资质领域1项次。
9.作为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项目主导或实施单位的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2项,或省级的3项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项目,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或认可;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3项,并获得满意结果。
10.市(州)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新标准、新技术、新产品等的设计和开发2项,被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用于实际工作中,经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11.市(州)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在加强社会共治,推动高质量发展等科学监管行动中,开展面向社会服务对象的相关政策、法规、学术讲座等培训年均4次以上,取得较好效果。
监测与评价专业条件:
12.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编制)在“两品一械”供应保障体系或在常规“两品一械”监测与评价和药物滥用工作中撰写风险预警分析评估报告3项(市州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为2项)以上,并被省监管、监测部门采纳或应用。
13.因专业技能突出,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评比、专业知识竞赛等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市(州)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主办的技能评比、专业知识竞赛等二等奖以上。
14.市(州)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在加强社会共治,推动高质量发展等科学监管行动中,开展面向社会服务对象的相关政策、法规、学术讲座等培训年均4次以上,取得较好效果。
审评检查专业条件:
15.主持完成省级审评检查工作3项或市(州)级审评检查工作5项以上,并撰写审评、检查、监测、评估、质量分析、调查研究等报告。
16.在参与的国家级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1次以上;或在所负责的省级审评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3次以上;或在所参与的省级审评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5次以上,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附证明材料);或发现有价值的风险隐患,形成专项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报告5项以上,被省级以上监管部门采纳或应用。
17.主持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级2项以上能力评估工作,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评定或认可。
研发生产专业条件:
18.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两品一械”类新产品、新材料、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的设计、研制、开发研究、推广应用等,实现成果转化2项以上,被相关部门或单位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1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两品一械”类研发、商业化生产、技改、变更过程的工艺研究、验证、标准方法转移,并建立相应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文件工作3项以上。
20.作为主要负责人负责接受“两品一械”符合性检查、质量体系考核、计量标准建立、认证认可等相关工作3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项以上,取得满意结果。
药事服务专业条件:
21.掌握“两品一械”行业领域相关法规,作为主要完成人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文件,负责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符合性检查工作3次以上,且所在药品经营企业上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或企业年度报告为据)。
22.在从事药物警戒、技术审查、偏差调查等专项工作中,撰写药物监测、不良反应、质量分析、偏差处理等工作报告5项以上,并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备案。
(三)学术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相关高质量论文2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等,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并已应用于实际工作中,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备案或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对省内产业发展有建设意义的研究报告2篇,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产业发展综述论文2篇;或独立撰写所从事专业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质量技术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报告、研究报告、质量分析报告等4篇,其创新或成果等得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
5.市(州)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合作完成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译著等,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并已应用于实际工作中,通过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备案或验收。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或获市(州)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或获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的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省(部)级项目2项。项目通过省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 作为主要完成人(主持编制)编制国家级标准、规范、指南、规程1项,或修订国家级2项,或制修订省(部)级2项,或制修订市(州)级3项,并颁布实施或通过复核;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5项以上。
6.主持完成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管理与认证等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级项目2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备案或验收。
7.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
8.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9.在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州)级以上表彰。
七、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具备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解决工作中疑难问题和建立创新方法和创新技术的能力,能解决相关领域技术难题。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发展前沿的发展现状及趋势,掌握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方法,具有本专业质量管理、技术管理的工作能力。
3.全面运用数据信息化处理技术,综合运用专业领域内数据,组织开展“两品一械”相应技术或管理工作,或作为负责人完成本单位“两品一械”信息化系统的设计、系统架构调试、性能验证、维护、系统风险故障紧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4.具备指导、带教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年均带教时间不少于50学时。
(二)业绩成果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须满足下列共用条件和所申报专业条件组合之二,其中所申报专业条件至少满足之一。
共用条件: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2项;或获市(州)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3项或专项奖4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改项目、开发项目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或获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布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
3.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填补省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或认可。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5.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课题1项或子课题2项,或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或子课题3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或获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6.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级2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2项规范、标准、导则、指南等,并颁布实施或通过复核;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标准、导则、规程、规范、工法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企业技术标准6项。
7.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2次或省行业主管、相关部门表彰3次。
检验检测专业条件:
8.主持完成国家级2项或省级3项抽检、监测、评价等工作,并撰写工作报告,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或验收。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2项或市(州)级5项质量技术专项调查项目,研究成果应用于国家级监管工作2项或省级监管工作3项。
10.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新增省级以上检验检测专业领域能力建设1项次,并通过验收;或作为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项目主导单位或实施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能力验证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项目3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或认可。
监测与评价专业条件:
1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两品一械”供应保障体系或在常规“两品一械”监测与评价和药物滥用工作中撰写风险预警分析评估报告5项以上,并被省监管、监测部门采纳或应用。
1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3项上市后重点监测或评价工作,并撰写高水平的分析评价报告,并被国家级监管监测部门采纳和应用。
审评检查专业条件:
1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省级专项工作任务4项以上,并撰写风险监测、风险评估、质量分析、调查研究、分析总结等报告;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省(部)级2项或市(州)级5项相关专业技术专项调查项目,并撰写分析总结报告,获得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认可。
14.获得国家级检查员资质,作为检查组长在国家级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2次以上;或作为检查组成员在国家级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3次以上;或在所负责的省级审评检查中发现重大风险隐患6次以上,组织撰写高质量技术报告,并作为行政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技术支撑材料。
1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审评检查领域重大改革与发展决策、审评检查工作发展规划等研究工作,国家级2项或省级项目3项。
研发生产专业条件:
16.主持完成“两品一械”新产品、新材料、新标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等的设计、研制、开发研究、推广应用等实现成果转化4项以上,被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取得较好经济社会效益,通过市(州)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17.主持完成“两品一械”的研发、商业化生产、技改、变更过程的工艺研究、验证、标准方法转移,并建立相应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文件工作5项以上。
18.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或承担“两品一械”符合性检查、质量体系考核、计量标准建立、认证认可等相关工作5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级以上实验室比对、能力验证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项以上,取得满意结果。
药事服务专业条件:
19.主持“两品一械”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专业技术工作负责制定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文件,负责企业质量、技术管理工作和接受符合性检查工作5次以上,且所在药品经营企业上年度纳税500万元以上(以纳税证明或企业年度报告为据)。
20.在从事药物警戒、技术审查、偏差调查等专项工作中,作为主要负责人撰写药物监测、不良反应、质量分析、偏差处理等工作报告年均2项以上,并实施或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
(三)学术成果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
2.独立编著完成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或主编出版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且本人撰写8万字以上。
3.主持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对省内产业发展有建设意义的研究报告3篇,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认可;或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相关产业发展综述论文3篇。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等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4项,或获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以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5.主持编制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规则、指导原则等3项或国际标准、规程、规范、规则、指导原则等1项。
6.主持完成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管理与认证等国家项目3项。项目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认可、核准、备案或验收。
7.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6篇,其中4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8.因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9.在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中,深入基层服务2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以上表彰。
八、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在“两品一械”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本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淡化学历要求。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学历外需满足本条件中相应任职资格条款中的评审条件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条 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绿色通道。
(一)“贵州省技术能手”获得者、入选者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高级职称。
(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证书、表彰文件为准)以上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担任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专家或教练、全国示范性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管专家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九、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指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局、办等;厅是指省级政府的厅、委、局、办等;市、州、县级均是指行政区划的市(州)、县(市、区、特区)。
(二)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一般指理工类学历(学位);“工程类专业学位”特指工程硕士学位和工程博士学位。根据“两品一械”类行业实际,医学、农学类专业等可视为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等效学历(学位)。申报监管类审评检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所学专业应符合国家药监局《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规定。
本条件中所提工作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出现学历(学位)晋升的,原学历(学位)下的工作时间折半计算。
本条件中所提市(州)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工作关系隶属于行政区划市(州)、县(市、区、特区)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条件中指导、培训等带教工作,包括开展与工作相关的新设备、新技术、学术讲座、政策法规宣讲、技术咨询、技术研讨、实习带教、科研项目或论文指导等。
(四)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期间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本条件中既可作为奖项支撑材料又可作为业绩、学术成果的申报条件,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本条件中既可作为业绩或学术成果的支撑材料,申报人须予以明确,不可兼用。
(五)本条件中的“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奖或经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等级内额定人员),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申报人应提供相应行业协会、学会在民政部门登记以及被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授权、认可、委托等有效的证明材料。
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等非政府奖项,须提供据以获得奖项的业绩或学术成果申报评审材料,且该业绩、学术成果不得低于本条件规定的相应业绩、学术要求。
(六)本条件中的“主持完成”是指排名第一的完成人,“主持编制”是指排名前三的起草人,“主要完成人”在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中指排名前五,其他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完成人。因项目难度大,周期长,参与人员多的,其主要完成人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七)本条件中相关的“两品一械”国家级抽检任务包括国家药品抽检计划、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抽查检验等国家抽检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项目(如抽检工作任务、专项工作、国家标准制定、指南、规范、“两品一械”安全性评价及重点监测的编撰等),以任务书或行政指令为准,主要成员以任务书或单位任务下达构成为准,且需通过结题鉴定或复核单位复核,或获得国家相关部门认可。
本条件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项目视为省(部)级项目,其子课题,视为市(州)级课题。
(八)本条件中的专利、软件著作应当是申报人本人的智力成果或研究成果,均已完成转化并产生相应效益,非通过购买、继受、转让、赠予等方式取得。
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除注明的外限前三发明人,本条件中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从事“两品一械”产业发展类的专业技术人员,授权专利限前五发明人,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等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专利软件著作权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相关,其成果应用应得到有效评价。
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可折抵论文2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九)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本条件中的高水平学术期刊系指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科技核心期刊)、ECS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入选期刊目录》等收录的学术期刊。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CIP核准号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本条件中所称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十)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者,均含本级。
(十一)本条件“业绩成果”中“须满足下列共用条件和所申报专业条件组合之二,其中所申报专业条件至少满足之一”,是指共用条件和所申报专业条件之和满足两条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专业条件内2条业绩(含1条2次)。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企业标准不适用同一业绩条件满足两次。
(十二)本条件中编制企业技术标准的主持编制或主要完成人仅限用于本企业参与标准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两品一械”生产研发子类药品变更相应的研究应隶属于中等以上的变更。
申报“两品一械”生产研发、药事服务子类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专项检查等符合性检查证明材料,其结论应为符合或通过。
(十三)本条件中以团体标准、企业技术标准作为业绩条件的,需提供标准实施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非医疗机构药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黔人社厅通〔2014〕1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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