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644658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05 10:04:21 | |
文 号: | 黔人社通〔2024〕9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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