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71567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12-25 15:31:49 | |
文 号: | 黔人社发〔2024〕12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
黔人社发〔2024〕12号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申领病残津贴的条件
从2O25年1月1日起,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市(自治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国家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按规定申领病残津贴。
二、关于申领病残津贴的材料
申领病残津贴时,需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符合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并填写《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表》。需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规定提供申请人原始档案。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人员可向最后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和流程按照国家现行鉴定标准和政策执行。病残津贴领取人员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具体办法按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四、关于申领病残津贴的资格审核
符合申领病残津贴条件的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病残津贴。在省本级的参保人员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审核。在市(自治州)的参保人员由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原则负责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特区)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五、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养老金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我省独生子女父母加发5%养老金资格的退休人员,从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起,按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加发5%养老金。所需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六、关于相关政策的衔接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国有和集体企业退职人员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4〕17号)和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二)》(黔劳社厅发〔2007〕54号)第三条关于参保人员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病退问题的有关规定从2025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的病退、退职待遇,本通知实施后继续领取相关待遇。
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从其规定。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pdf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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