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54852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01-14 15:12:44 | |
文 号: | 黔人社通〔2025〕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技工院校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行政审批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25年技工院校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技工教育更好服务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遵循规划布局合理、办学理念先进、专业设置科学、服务社会显著、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展技工院校行政审批工作,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需要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审批范围和标准
审批范围包括技工院校筹设和技工院校办学许可审批。技工院校筹设包括普通技工学校筹设、高级技工学校筹设和技师学院筹设等三个事项,技工院校办学许可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新设、变更、延续和终止等事项。职业院校申请加挂技工院校牌子的(以下简称“双挂牌”),按照新设业务办理。变更包含变更举办者、章程、地址、名称、专业、校长等重大事项。审批标准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要求执行。
三、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请。
(二)县级初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对照审查要点进行初审。涉及新设业务的,须会同同级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办学规划、生均经费、免学费助学金、场地性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办学师资、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形成书面报告呈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三)市级复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县级上报的初审合格申办资料进行复核审查。复审合格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批申请。审批申请要明确县市两级初审、复审的意见,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四)省级审批。各市州原则上于每年3月前完成县市两级的初复审工作,正式向省厅报送审批申请。省厅按要求拟制审批工作方案,按程序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1.专家评估。省厅将根据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初复审意见,从技工教育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办学校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涉及新设业务的,专家组还应对照人社部设置标准给出评分,对需整改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
2.会商审批。省厅会同评估专家召开专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会商,提出同意审批的院校建议名单。将会商结果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同意后上厅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的,按要求在我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厅直接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技师学院公示结束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复同意后再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向申办学校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技工院校筹设
1.申办报告(附件1),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技工院校发展规划等;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技工院校设立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技工院校设立申请表(附件2)。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原则上须逐步升级),并提交申办报告(附件1)及上述第3、4、5项规定的材料。
(三)技工院校升级
1.申办报告(附件1);
2.技工院校变更办学层次申请表(附件3)。
申请升级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在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有变化的须提供新的相关资料。
(四)技工院校变更、延续和终止
技工院校变更重大事项申请表(附件4)。
(五)技工院校专业调整
1.会议纪要及请示报告
2.申报资料
3.专家名单
4.专业申报评审工作方案
5.评分表
6.设备图册
7.会议签到表
五、审查要点
(一)举办者。申请举办技工院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院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院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二)章程。申请设立民办技工院校要把加强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写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名称。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XX技工学校”。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办技工学校名称》(国市监企注〔2018〕18号)要求,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其行业表述由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专业特点或者办学特色的除外。申请筹设或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名称向民办技工院校或民办培训机构审批机关报送审批。
(四)场地。技工院校办学场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原则上应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租期8年以上)、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获取办学场地,并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标准。非科教用地须有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书面意见。
(五)专业。学校开设专业中必须包含一个及以上符合当地产业需要的特色专业,严禁出现全部为同质化严重专业(如计算机、幼儿护理、养老护理、空乘、城市轨道交通等)情况,原则上不设立艺术类专业。
(六)“双挂牌”。技工院校班子建设应与职业院校一致,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统一管理,技工院校校长必须由职业院校校长担任;专业设置在满足第(五)条要求的同时不能与职业院校现有专业相同;教师配备、实训场所设备配备必须满足技工院校所设专业的要求;原则上技工院校应有独立的法人、办学场地、师资队伍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并按照工学一体化模式开展教学。
(七)升级。申请设立(升级)高级技工学校,一般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达到国家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申请设立(升级)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经过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达到国家技师学院设置标准。专业设置要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高级工学校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技师学院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八)其它。筹设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其中筹设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分别不少于3万平方米、6.6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8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发展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监管职责的通知》(黔人通〔2023〕7号)要求,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发展大盘,帮助解决重大问题。计划发展技工教育(新设或双挂牌)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先健全内部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后,再按规定启动审批程序。
(二)统筹从严审批。各技工院校办理变更举办者、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学校章程等重大事宜的,按照“提前申请、统筹开展、从严把关”原则,有变更计划的学校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两级按标准核查变更情况,提出工作意见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后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辖区内申请事项向省厅提出审批申请。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三)严守工作纪律。各地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要求,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审批工作中的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筑牢廉洁自律防线。审批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从严从重处理;举办者存在行贿行为的,将纳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技工教育有关工作。
附件:
2025年1月13日
(联系部门: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851-85837318)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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