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252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2-05-22 19:42:17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印发《2006年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州、地)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人事(组织)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05]21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等文件的精神,贵州省人事厅、教育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黔人通[2006]95号)。根据通知的要求,由省人事厅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见习培训工作。现将《2006年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省直单位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工作。
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0851-6855228,6855338
传真:0851-6855228 E-mail: gzydb@tom.com
附件:1、2006年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见习需求信息表
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健康状况要求
3、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登记表
4、贵州省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见习协议书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2006年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制度实施方案
为疏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促进供需见面,尽快实现就业,建立我省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制度,现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2006年,全省安排500名左右高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各级事业单位见习,见习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对象为贵州籍、尚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也可以根据我省人才引进工作的需要,吸纳非贵州籍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非贵州籍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与贵州籍毕业生一致的优惠政策。
二、工作部署
(一)组织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见习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贵州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引导办”)负责。各市(州、地)人事局负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见习工作,并应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名单和联系方式于7月上旬报省“引导办”。
(二)7月中旬,由人事厅召集各高校、相关部门、各市(州、地)人事局协调会议,就组织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见习工作进行部署。
三、宣传动员
(一)根据各阶段工作的进展情况,省“引导办”及各市(州、地)人事局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新闻媒体,通过网页、新闻通稿、答记者问、刊登广告、电视新闻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二)围绕招募活动,各地人事部门会同各高校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在校内广泛发布信息,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四、见习单位和基地的确定及岗位征集
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一定规模且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或基地,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任务。省直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单位和基地由省“引导办”确认,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单位和基地由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部门确认。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确定为三年。三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2006年安排5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具体名额分配如下:省直事业单位100名,贵阳市60名,遵义市60名,安顺市40名,六盘水市40名,黔西南州40名、黔南州40名,黔东南州40名、毕节地区40名,铜仁地区40名。
7月上旬,各市(州、地)人事部门应收集汇总各地事业单位见习岗位信息,明确各事业单位所需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数量、专业等需求,并将需求信息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1)汇总上报至省“引导办”。由省“引导办”面向社会公布见习岗位和数量。
五、组织招募
7月中旬,省“引导办”及各市(州、地)人事部门通过现场、网络等方式组织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2、学习成绩合格,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3、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4、身体健康。
7月下旬,由省“引导办”及各市(州、地)人事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报名者进行审核,确定参加体检的高校毕业生名单,组织进行体检。
六、审核上岗
(一)8月上旬,省“引导办”及各市(州、地)人事部门对体检合格(参看附件2: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健康状况要求)的入选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人选,同时组织高校毕业生签署《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登记表》(见附件3)。
(二)8月底前,省“引导办”及各市(州、地)人事部门派遣就业见习大学生到见习单位报到,各见习单位做好接收工作。
七、服务管理
(一)各级人事部门要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各项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指导,加强宏观管理和检查,保证见习活动的顺利进行。要指导见习单位制定见习活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有关事项。要指导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签订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书(见附件4),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定期了解见习单位的有关情况,负责指导、协调见习单位落实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加强与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沟通,协调解决见习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各见习单位要负责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
(三)见习生在见习期间,要自觉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工作,发扬艰苦奋斗、自立自强的精神,发挥专业特长,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自己早日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
(四)如因某种原因,需要提前结束见习,须经见习单位及见习毕业生双方同意,并报当地人事部门及省“引导办”备案。
(五)见习生见习期满后,可按有关规定招录(聘)到见习单位工作,并完善用工手续;也可进入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自主择业,并为其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连续计算工龄。
(六)省“引导办”和各市(州、地)人事局要建立参加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信息库,随时掌握动态信息,作为发放生活补贴的依据。
(七)各级人事部门要不断改进和完善对见习毕业生的各项服务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要为见习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参加见习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求职需求和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适时组织公益性的规模适度的供需见面会、双向选择活动,帮助见习高校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八、评估考核
各就业见习单位和基地要加强对见习生的考核。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要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
2007年8月底前,由省“引导办”会同各地人事部门对高校毕业生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制度实施情况和总体绩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九、经费保障
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单位与财政共同承担,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其中,同级财政提供100元。见习生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应由各级人事部门按统一的标准办理,经费由同级财政提供。
十、工作要求
建立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高度,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形成合力。各级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明确职责,密切合作。要加强调研和指导,制定好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人才工作 就业见习 工作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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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6 年6月2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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