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2586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0-09-11 09:09:52 | |
文 号: | 无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服务清单(2020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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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就业
(一)两个“80%”政策。第一个80%政策,每年省、市、县三级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名额,其中80%要面向社会优秀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并安排到乡镇和基层派出机构工作;第二个80%政策,2013年起,省、市、县三级国家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其中80%原则上从具有3年及以上乡镇或村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进行遴选或选调。
政策文件: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发﹝2013﹞8号)
办理途径:在公务员招考和遴选时落实。
(二)投身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深度贫困地区、各类扶贫产业园从事扶贫工作,2017年至2020年,到贵州省20个极度贫困乡镇和2760个深度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或基层服务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经上级职能部门审批,可在当地编制限额内优先考虑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申报扶贫项目支持、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等扶贫开发政策。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事业单位招聘时落实;向当地扶贫部门申请。
(三)投身农业现代化建设优惠政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向就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等申请。
(四)事业单位紧(短)缺专业人才聘用优惠政策。建立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不含市县区政府所在地)事业单位紧(短)缺专业人才聘用机制,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对具有紧(短)缺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并签订在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乡镇服务5年以上协议的优秀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考核考察后直接聘用,报上级职能部门完善手续纳入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事业单位招聘时落实。
(五)事业单位工资高定。对到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的县(市、区)工作的,级别工资高定一档,在艰苦边远一至三类县(市、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的县(市、区)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在我省艰苦边远一至三类县(市、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薪级工资高定两级。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所在机关事业单位落实。
(六)专业技术职称优惠政策。对县级基层事业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乡镇事业单位副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即评即聘”。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或作出重要贡献的基层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晋升职称等级。在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中,实行省市和县乡基层一线教师的申报评审条件分类,科学客观评价基层教师业绩水平。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到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办理。
(七)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录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办理途径: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八)扩大基层就业规模。加强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实施“青年就业见习”计划,见习对象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2020年度,“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分别招募1万人,“三支一扶”计划、“选调生”、“面向脱贫攻坚一线”计划共招募3000人。
政策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0〕9号)
办理途径:各计划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组织实施,可关注其官方网站。
(九)定向基层服务项目招录聘政策。每年公务员四级联考,10-15%考录计划面向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拿出部分岗位招聘基层项目人员。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服务并缴纳养老保险起算。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基层一线流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党办发〔2020〕8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在每年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落实。
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一)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含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黔人社通〔2019〕207号)
办理途径: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二)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范围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为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当月起的12个月,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办理途径: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职业培训补贴。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人社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后给予企业或职工个人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办理途径: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提供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四)奖励补助。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每吸纳1名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8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办理途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向向注册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五)一次性就业补贴。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2020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政策文件:《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抗疫特别国债资金使用相关政策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18号)
办理途径:补贴由企业代高校毕业生申报,提交资质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工资发放证明等材料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补贴。政策实施截止2020 年12月31日。具体管理、操作流程等按现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办法执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就业服务
(一)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父母双方(单方)持《残疾人证》且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本人持《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孤儿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省籍在校期间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0〕9号)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等材料,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复印件等。申请材料经毕业生所在高校初审,报当地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各高校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办理途径:灵活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提供服务便利:积极落实国家“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政策。推动改革完善乡村医生职业资格制度,允许临床医学等医学类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临床实践的应届毕业生(包括尚在择业期内的未就业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有关政策。鼓励企业为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便利,不得设置限制或提高门槛,促进高校毕业生自由流动。
政策文件:《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0〕9号)
办理途径:在具体工作中落实。
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补充通知》(黔人社通〔2019〕207号)
办理途径: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二)自主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十二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领办创办农业企业,重点围绕农产品流通、农业种养殖等农业领域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0000元创业补贴。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0〕9号)
办理途径: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三)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提供的资料,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四)创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可免费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对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3天,含网络创业意识培训)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10天)的,按每人每天120元给予培训补贴;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时间为7天)的,按每人每天200元给予培训补贴(含网络创业培训教学平台使用费);SYB和网络创业培训后续一次性跟踪服务费为每人500元。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办理途径: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参训学员免费参加培训。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五)项目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项目,可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政策文件:《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7〕41号)
办理途径: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
五、培训见习
(一)技能培训补贴。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开展在职职工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一次性补贴不高于每人500元(培训不低于30课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同一人相同工种相同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办理途径:符合条件人员,通过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等),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下同)等。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或专项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对纳入重点产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技能鉴定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由个人先交费参加鉴定,通过后按规定补贴到个人。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办理途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可由本人申请,也可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再提供,调整为人社部门内部核查;凭专项能力证书申领补贴的仍需提供复印件。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培训人员与培训机构签订的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代为申请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为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生活补助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最低工资标准的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见习期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与住院医疗商业保险,保险费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补贴,对见习单位(基地)留用见习期满人员的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补助。2020年度,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2020〕9号)
办理途径: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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