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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3332352 信息分类: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3-07-22 21:15:3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09 号)
关于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0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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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2]1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3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3]3号)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3]308)要求,现就做好我省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重要意义

() 各级人社部门要提高对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重要性的认识。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是一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构筑两江上游生态屏障、根除贵州贫困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民族团结的重大战略举措。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其重要内容。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重要意义,要按照人社部门的职能,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切实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 把扶贫生态移民就业问题作为全省就业工作的重点来抓。各级人社部门要把扶贫生态移民就业问题作为全省就业工作的重点来抓,切实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我省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帮助移民实现就业,强化社会保障,引导和组织扶贫生态移民向城镇和非农产业有序转移流动,夯实工作基础,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实效。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根本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做好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社会保障工作;要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扶贫生态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二、全面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计划

(三)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积极组织移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统筹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移民就业能力。要注重利用对口帮扶东部城市的优质职业培训资源,努力创造条件帮助移民到沿海发达地区学习先进技能和科学经验。坚持以就业为导向,组织实施适应性培训项目。切实提高职业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实现培训与就业的有机结合。根据全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方案,提供与当年转移劳动力数量相应的就业岗位,实现扶贫生态移民转移就业、劳务输出和公共就业服务,为扶贫生态移民提供稳定就业,统筹推进城乡就业。加大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力争80%左右的移民转移劳动力有稳定的就业岗位。

(四)积极推进创业培训。依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移民参加创业培训。结合“315万”优惠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特点,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的创业培训,提高受培训者的创业能力。

(五)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扶贫生态移民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增强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企业岗位实际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或定岗培训。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要求,为移民提供及时、方便、快捷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六)加强职业培训体系建设。在扶贫生态移民安置规模较大的城市、产业园区, 依托当地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学校,明确一批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提高培训能力。根据扶贫生态移民职业技术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针对性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扶贫生态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其他职业培训机构同等对待。

(七)完善培训补贴政策。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扶贫生态移民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三、综合运用促进就业的组合配套保障措施

(八)积极引导移民就业。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促进扶贫生态移民就业。要紧扣“5100工程”重大决策部署的深入推进,积极引导扶贫生态移民到城镇、城市综合体、产业园区、旅游企业、高效农业产业示范园区及民营企业实现稳定就业,鼓励、支持和引导移民安置区附近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相关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促进移民就业。

(九)适度开发公益性岗位。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保洁、保绿、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等)要优先安排“4050” 移民人员和就业困难的家庭成员。

(十)加大对就业困难移民扶持力度。将就业困难移民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帮扶。鼓励企业招用移民中的“4050”人员, 对招用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推进转移就业。将促进移民转移就业列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进扶贫生态移民转移就业。推进跨区域劳务协作和劳务输出。改善就业环境,切实维护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合法权益。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十二)把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纳入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实行扶贫生态移民就业信息专项统计制度,为移民培训和就业提供完善的政策信息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定期公布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移民根据市场需求,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要积极动员组织扶贫生态移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协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为移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移民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

五、实施优惠政策

(十三)就业优先政策。将安置区移民列入优先就业对象范围,安置区附近公共服务就业岗位、民营企业招收员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扶贫生态移民就业。鼓励项目建设和工业园区、旅游景区优先招用移民转移劳动力。

(十四)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扶贫生态转移劳动力自主创业,并享受当地创业优惠政策。

(十五)培训支持政策。对扶贫生态移民子女初中毕业未考入高中、高中毕业未考入大学的,可在当地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享受3年免费中职教育。各级人社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设立扶贫生态移民培训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实施扶贫生态移民“惠康工程”。

六、完善社会保障

(十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加强城乡政策衔接,建立统一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推进扶贫生态移民纳入城镇医疗保险体系建设。

(十七)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对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移民家庭劳动力对象及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予以补贴。补贴对象包括:对用人单位招用扶贫生态移民中的“4050”人员;适度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扶贫生态移民中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满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对经核准的社会保险补贴从迁入户口或就业当月起执行,从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制定具体方案。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与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根据省里方案制定各地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切实落实好支持扶贫生态移民的各项政策措施。请各市、州于8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厅备案。

(十九)强化目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把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和失业控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控指标,作为各级人社部门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统筹安排落实。把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进行分解,扎实开展工作。每年扶贫生态移民目标任务具体分解下达到有安置点任务的县(市、区)要全责全力地抓好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利用工作窗口,积极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解答有关扶贫生态移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政策问题。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宣传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托乡镇 (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农村合作社等基层组织和单位,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宣传,引导广大扶贫生态移民在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转移就业。

(二十一)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社部门要抓好目标任务的具体落实及督促检查工作。省厅将不定期对各市(州)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定期对各县(市)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和督查,及时研究解决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厅报告。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每年630日和1230日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

联系人:省就业局 李洪、吴江华

联系电话:0851-5837322(传真)

电子邮箱:1746217214@ qq.com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 年6 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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