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2361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3-07-22 21:48:4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促进企业吸纳就业政策问答手册 |
社会保险扶持政策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及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包括:
①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②登记证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④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⑤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程序: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1、缓缴社会保险费;
2、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
3、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
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其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
(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
把集体协商作为职工与企业凝聚合力、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共谋发展的制度保障,大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彩虹计划”。
“彩虹计划” 是特殊时候实施的,旨在全面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为职工和企业架设一座像彩虹般的沟通桥梁。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弹性工资、组织培训等措施,共同应对当前经济困难,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
现行特定就业政策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补助和为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助的政策。
经济补偿金补助政策执行到2008年底,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可组织在岗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职业培训。
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困难企业如申请在岗培训补贴,就不能同时申请岗位补贴或社会保险补贴)
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困难企业应制定具体的在岗培训计划,培训结束被培训职工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凭培训人员名单、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50%的标准,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享有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条件及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同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适当额度的岗位补贴。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材料包括:
① 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
② 登记证复印件
③ 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
④ 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程序: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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