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0-3332365 | 信息分类: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8-08 15:07:34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此文件已失效)
贵州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号)精神,为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劳动力就业创业,做好搬迁户社会保障接续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全省实施易地扶贫搬迁45万人,就业帮扶18万人(分二批实施)。
第一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30万人,全部为50户以下、贫困率50%以上自然村寨整体搬迁。就业帮扶人数12万人。(其中:遵义市1.68万人、仁怀市0.12万人、安顺市0.88万人、六盘水市0.48万人、铜仁市1.72万人、毕节市1.5336万人、贵安新区0.0108万人、黔东南州1.6746万人、黔南州1.88万人、黔西南州1.6万人、威宁县0.421万人)。
第二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15万人,就业帮扶6万人。
二、主要措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加强与当地移民、扶贫等部门的联系,以县移民局、扶贫办确定的安置点和贫困人员为基础,依托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通过镇乡、村(寨)劳动保障协理员,深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搬迁户的情况,特别是搬迁户中的贫困劳动力的数量、就业失业状况、就业创业意愿及培训需求等信息,建立搬迁户劳动力就业帮扶及安置台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就业信息专项统计制度,把易地扶贫搬迁就业纳入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范围。
(二)多领域、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紧紧围绕“5个100工程” 建设项目,主动与产业园区、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等联系,准确掌握园区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重点对本地企业缺工岗位进行统计分类,筛选出适合搬迁户劳动力就业的工作岗位。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及时收集、整理、发布企业用工信息,通过宣传、新媒体、进村入户等多种形式将岗位送到搬迁户家中,有序组织搬迁户劳动力就业。要结合“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重点在搬迁乡镇开展专场招聘会,搭建用工单位与搬迁户劳动力的供需平台。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对技能偏低、就业困难有就业创业培训需求的移民人口,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努力消除搬迁户劳动力无技能从业现象;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搬迁户,开展创业意识、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等知识的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助其成功创业并带动更多人就业;依托贵州大数据电子商务发展“百千万工程”的需要,做好搬迁群众的电子商务培训。通过规范化培训全面提高易地搬迁青壮年劳动力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加强培训后就业创业人员的跟踪服务,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脱贫一户”的目标。
(四)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搬迁群众与安置地居民享有同等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政策。
(五)全面落实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大力实施“全民创业行动计划”和“双百工程”,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点)建设,引导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户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对于自主创业的, 给予相关税费减免,享受当地创业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企业招用易地搬迁户中的“4050”人员和贫困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易地扶贫搬迁户中新创办和以吸收易地扶贫搬迁户劳动力为主的新办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3个15万元”的扶持政策。
(六)适度开发公益性岗位。按照“控制总量、适度开发”的原则,合理安排公益性岗位安置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家庭成员,促进易地扶贫搬迁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三、保障措施
(一)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易地扶贫搬迁人数,比照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就业工作完成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填写《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计划表》,于2016年2月29日上报省人社厅。要强化工作措施,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到人,确保目标任务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二)强化督查、抓好落实。省人社厅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要求,采取协调调度、重点抽查、实地督查等方式适时对工作任务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市、州人社部门要结合目标任务和工作情况,认真对本地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措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于2016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上报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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