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公务员法》《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我省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基金征缴和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在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乘以缴费比例(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中央驻黔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仍按照《关于全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7〕57号)规定执行。
(三)新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至本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沟通协作,周密部署安排,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已先行将用人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的地区,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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