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支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及试点范围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将于2026年7月1日启动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参加试点的平台企业为曹操出行、滴滴出行、美团、淘宝闪购(原“饿了么”)、京东秒送(原“达达”)、闪送、顺丰同城、货拉拉、快狗打车、滴滴货运和满帮省省。试点过程中,根据国家和我省的安排部署,逐步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范围。
二、职业伤害保障费缴纳标准
试点期间,参加试点的平台企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24号)为相应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试点次年起,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基准额浮动规则和各平台企业上年度职业伤害保障费支缴率,每年对平台企业的职业伤害保障缴费基准额进行浮动,首次参保且缴费不满12个月的平台企业不浮动。
三、职业伤害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业伤害确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职业伤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县级做好职业伤害确认工作。因跨省执行平台订单任务在我省行政区域外发生职业伤害的,以该平台订单任务的接单地作为职业伤害发生地。
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及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55号)、《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暂行办法》(黔人社通〔2022〕20号),以及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规定执行。职业伤害治疗期的确认参照《贵州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黔人社发〔2018〕6号)有关规定执行。职业伤害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8〕20号)执行。
四、职业伤害人员待遇保障
新就业形态人员经确认为职业伤害的,由职业伤害确认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人社厅函〔2025〕79号)发放相关待遇。平台企业或者其平台服务机构因特殊情况垫付的费用,垫付部分可支付至平台企业或者平台服务机构。职业伤害人员经复查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最终生效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新的鉴定结论作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
五、职业伤害保障业务委托办理
我省职业伤害保障业务采取委托办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职业伤害确认、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发放等工作。商业保险机构办理服务费可综合考虑参保规模、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的职业伤害保障支出科目中按比例支付,具体办法在委托服务协议中约定。
六、其它要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贵州金融监管局负责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试点运行监测,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处置发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平稳运行。同时,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预期,为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氛围。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商务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
贵州省总工会
202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扩大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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