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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定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 直系亲属范围时间节点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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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涉及孤寡老人或孤儿的生活补助发放相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2016年2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3号),调整我省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月生活补助费全省统一标准:一是配偶560元,其他供养直系亲属530元。二是供养直系亲属是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元。针对认定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时间节点问题,原贵州省劳动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黔劳厅发﹝1999﹞165号)规定,“职工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生活补助费”。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涉及孤寡老人或孤儿等的认定,根据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死亡时的情况进行判断。

此复。

                                                2021年4月19日



送: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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