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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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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此件发至县)                  2020年2月7日



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 2011年7月7日中贵州省委批准2011年7月8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2020年2月7日中共贵州省委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自治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贵安新区相关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下简称省级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下简称省级以下表彰项目)是指以省级工作部门名义,以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二章  适用

第四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国务院荣誉称号、国家级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表彰奖励的提名推荐,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提名推荐

    第五条 提名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按照国家评选工作要求,由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成立临时性提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提名工作的组织实施。提名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听取意见、反复酝酿、集体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意见,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贵州省初步建议人选。

第六条 提名国务院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意见,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按要求组织有关方面对提名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评选、考察等,初审结果提交省协调小组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提出国务院荣誉称号的贵州省初步建议人选。

第七条 国家级表彰奖励推荐,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按照国家评选工作要求,由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成立临时性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荐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推荐。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地区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逐级上报。

(三)审核。省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研究,报国家初审同意后,按要求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意见。并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议意见。

(四)呈报。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国家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呈报推荐名单。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开展的部级表彰奖励推荐,由承办的省级工作部门联合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临时性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实施。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推荐程序开展推荐、审核、公示和征求意见等工作,以省级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向主办该项表彰活动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报送推荐名单。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各地各部门在每年11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集中申报。省级表彰项目和以省级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表彰项目,由主办(承办)单位按照归口向省委、省政府申报;

各市(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和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汇总审核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表彰项目,按归口向省委、省政府申报。

各地各部门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以单独申请。

第十条申请设立新的或者临时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奖励标准、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表彰形式等。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仍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提出申请。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奖励标准等,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重新提出申请。

举办各类庆典、研讨会、博览会、论坛以及创建示范活动等,一般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确有必要的,应当照本实施细则提出申请。各地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单独提出申请。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按照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要求,省级表彰项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省级以下项目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情况,由省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党委和政府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同一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l次,党中、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省级工作部门、市(自治州)党委、政府名义和以贵安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其名额原则上个人不 超过150名,集体不超过 60 个;以县(市、区)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其名额原则上个人不超过80名,集体不超过30个。

第十四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各部门归口报省委、省政府申请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提交省协调小组审议;

(三)省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以不公示;

(四)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省级表彰项目按归口报党中、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表彰项目由省协调小组按照省委、省政府审批意见批复申报单位;

(五)省级以下表彰项目审批结果,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审批结果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六章  活动实施

第十五条省级表彰项目的组织实施,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承办单位于活动实施前2个月提出工作方案,经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定。成立临时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表彰活动的组织实施。

    (二)评选推荐。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各地区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推荐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同时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程序逐级上报。

评选推荐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一般不评选副地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地厅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三)审查核实。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事迹等进行审核研究,审核通过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发布决定。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将评选推荐审核结果呈报省委、省政府,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委、省政府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牌、证书等。

第十六条以省级工作部门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于达到活动周期年的上一年度5月底前,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经省协调小组审核批复后,由主办单位联合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成立临时性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参照省级表彰项目组织实施程序,开展推荐、审核、公示和征求意见等工作,并共同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等。

第十七条 以市(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贵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省级表彰项目组织实施程序,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主办(承办)单位应当承担开展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照现行资金渠道解决,按程序和事权责任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管理。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奖金管理。对于表彰奖励获得者按规定发放奖金,奖金标准根据奖励层级、行业特点、表彰规模、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严禁以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第二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支出管理,坚持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协调小组应当提出撤销意见,并按程序申报。对决定退出、撤销的表彰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照批准事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纪违规的;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对违规开展或者参加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由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取消其5年内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宣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新闻宣传工作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经审核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报道。对违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予以宣传报道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活动包括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全省性文艺评奖和新闻媒体评奖由省委宣传部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军队和地方联合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社会组织、境外组织机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严格控制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对境外组织机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从严审批。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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