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
关于全面推进职业院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1〕237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院校:
根据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提升人才资源数量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委人领办发〔2021〕1号)要求,为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倍增计划,决定全面推进全省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学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双证书”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全面推进职业院校技能等级认定,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双证书”行动,是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倍增计划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职业院校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取得实效。
二、推动实现全省职业院校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全覆盖。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启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37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职业院校积极申报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可经人社部门备案直接转设为技能等级认定机构。2022年3月底之前,全省中高职院校全部纳入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
三、推动实现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覆盖。职业院校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职业资格制度),鼓励院校学生积极参加技能等级认定(职业资格评价),高职院校学生认定合格颁发高级工(三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中职学校学生认定合格颁发中级工(四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中职毕业生可直接参加高级工等级认定取得高级工(三级)证书。鼓励院校教职工参加技能等级认定,颁发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四、推动院校深化课证融通。学校专业设置与职业(工种)对接、课程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对接,结合学校教学过程和结果考核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的方法组织,理论考试成绩可单独组织,也可通过本专业(科目)结课考试成绩替代。
五、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评作用,组织职业院校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规定获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六、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的职业院校,按照“谁评价、谁负责”原则,落实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规范考务管理,按规定做好证书发放工作,主动接受监督。职业院校作为第三方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社会劳动者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要坚持考培分离,理论考试全部采用信息化机考,技能等级认定过程实现实时监控,对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挂空档”操作替考、代考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评价备案资质,其机构作为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机构,取消其培训资质。
七、各级人社、教育部门依照职能做好职业院校技能等级认定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证书质量。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纳入职业技能等级目录管理,所颁发证书信息统一上传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职业院校加大投入,将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管理,通过课证融通,降低成本,不得向本校学生收取相关费用。所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要加强题库建设和“两支队伍”(考评员、监督员)建设,具有完善的工作制度机制,规范的考务工作流程,确保正规有序。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系人:罗建军,联系电话:0851—8683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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